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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悟“莫里森”10年公案:集体诉讼威胁退步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7月22日00:11
  由于上个月美国最高法院就“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简称莫里森案)作出的裁决结果,使《美国证券交易法》(下称《交易法》)跨国管辖权得以明确,即该法律将不适用于海外交易,这意味着在美国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的规模和可能性或将有所减小。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遭遇美国投资者集体诉讼已不新鲜。如中国人寿,美国投资者曾认为其在上市前已知道被中国国家审计署查出有违规行为,但未如实披露,而对其提起集体诉讼。美国证监会于2006年结束了对其非正式调查,未建议采取任何执法措施。

  而一直以来,在美国境外上市的在美国拥有业务活动和股东的公司在美国也面临很高的集体诉讼风险。直到莫里森案被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支持原告莫里森等三名澳大利亚投资者在《交易法》下的诉权。这场沸沸扬扬持续了近10年的案件终于完结。

  不适用于海外交易

  莫里森案中,莫里森等三名澳大利亚投资者之所以会在纽约对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提起集体诉讼,源于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在1998年收购了一家总部位于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抵押贷款证券化服务机构HomeSide,HomeSide由于会计处理上出现错误使得价值虚增。问题曝光后,2001年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被迫开展巨额核销,导致股价大跌。

  由此,莫里森等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购买了澳大利亚国民银行股票的澳大利亚原告于当年,在纽约对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及其美国子公司HomeSide提起了集体诉讼。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至美国最高法院,最终于2010年6月24日终审宣判。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交易法》第10(b)条,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第10(b)条仅适用于在美国证交所上市以及在美国买卖的股票。

  7月21日,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洛杉矶代表处合伙人Matthew Close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莫里森案提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一是《交易法》是否允许澳大利亚原告在美国告一个澳大利亚公司,而且是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第二,如果《交易法》不适用这样的案例,那么为什么不适用?对于以后其他的外国证券发行者是否在美国受到诉讼有什么参考意义?

  Matthew Close表示,几十年来,对这两个相关问题都有激烈的争论,且答案不统一,让人难以预测结果。美国最高法院上个月对莫里森案作出的裁决,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澄清。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交易测定"中,主要研究的焦点是,证券在何地上市,或购买行为发生在何地。判例阐明了,外国公司如果不在美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证券,或者股票购买行为没发生在美国,他们就不会遭受美国的证券集体诉讼,美国的证券法律不会涉及到外国公司。”Matthew Close说。

  依然不确定

  虽然莫里森案的裁决结果使在美国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暂时安全,但Matthew Close认为未来依然不确定。

  Matthew Close表示,《交易法》于1934年制定,当时的国际金融交易、还有国际间联系和信息传播情况都和现在有太大的差别,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有最高法院的裁定,但是不能排除的可能性是,美国国会或许会在下一期,或明年的时候通过一些新的法规来改变这个1934年制定的法律。

  “很多专业人士包括我本人也认为,莫里森案最高法院的裁决并不是这一个争论的终结,而是有可能是对这个问题新一轮争论的开始。”Matthew Close说。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雳称,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其他证券在美国境内的交易”所指并不清晰,美国或在美投资者买卖国外上市证券(比如通过网络购买H股)是否受影响尚无定论。

  Matthew Close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个问题触及到了美国最高法院这个案件中不是很清楚的一部分。

  “莫里森案还是有重要的影响,中国公司如果不在美国发行股票而是在别的证交所发行股票,还是有可能在美国被诉,但是遭遇一个潜在的非常大型的证券集团诉讼的可能性比较小,如果他们的股票交易不是发生在美国的证交所上。”Matthew Close说。

  此外,莫里森案对通过ADR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的影响也深受关注,Matthew Close表示,以后在美国的ADR购买者还是很有可能利用《交易法》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但是,提起诉讼涉及的金额会更小、案件范围会更小。

  Matthew Close进一步解释说,因为在莫里森案件之前,提起证券诉讼就会包括各种不同种类的证券,包括ADR,还有其它在美国境内或境外证券市场发行的证券,案件规模和涉及的金额就比较大,莫里森案件之后,可能涉及的证券就是在美国境内发行的。 “对于美国的这些原告律师来说,做这样的案件他们从中获益的可能性变小,因此提起案件的动力变小。”Matthew Close说。

  所谓原告律师,是指美国有专门代表原告的律师,他们经常会去游说那些外国的原告,让他们在美国提起诉讼。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称,在美国提起诉讼的话,原告事先是不用支付原告律师费用的,而胜诉后原告律师可以分到高达赔付金额30%左右的费用,这是美国原告律师的赚钱模式。

  这也是为什么集体诉讼在美国比率非常高的原因之一,据英国《金融时报》今年3月的报道称,据斯坦福法学院(Stanford Law School)证券集体诉讼信息交流所统计,在过去十年里,美国国内针对外国企业提起的证券集体诉讼案数量稳步上升;去年此类案件占到总数的20%左右。在美国面对集体诉讼的中国上市公司多达16家左右,其数量多于其他外国公司。

  在英国《金融时报》的报道刊登之后,又有福麒珠宝、东北石油两家在美上市中国公司在美国面临集体诉讼。 (来源:李梅影)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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