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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不能忽视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7月22日21:50
  太原 卫文省

  最近,发现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那就是某一公司改制上市时,尤其是公司的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上报证监会但尚未通过发审委审核这一段时间,针对公司的各种投诉举报比平时多出很多倍,举报的内容各有不同,但核心点就是,这家公司问题很多,不能上市!笔者以为,站在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和为投资者负责的角度,证券监管部门对此类举报应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核实,要达到:既不能让有重大问题的公司带病上市,影响到整个证券市场的质量;又不能让恶意举报者的企图得逞,真正影响到高质量优秀公司的发行审核和上市。

  首先,对于投诉举报的性质必须仔细甄别。这就要求我们要搞清楚举报人与被举报公司的真实关系和举报的真实意图。即使是竞争对手,也要区别对待。如果核查后举报属实,就应暂缓被举报公司的发行审核;如果不属实,则应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毕竟这样的恶意举报耗费了大量的有限的监管资源;如果是公司内部员工的举报,则要搞清楚是在岗的员工还是已经离岗的员工,和为什么举报。如果系在岗员工举报,是为公司发展负责,则应尽快核实;如果系因规章违纪或经济纠纷、待遇纠纷被开除或辞退而离开公司的员工,则应区别对待,如属报复性举报,应要求举报人自行举证,不能举证的则不予受理。

  其次,对于投诉举报的内容核查必须仔细甄别。一方面,对于纯粹是捕风捉影、没有任何证据的非实名举报可以不予受理;对于有一定证据或线索的非实名举报,则应交给公司发行上市的保荐券商来核查,毕竟作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保荐人,他们对于公司的真实状况比较了解,由他们来完成核查也是其分内的职责;另一方面,对于涉及重大问题的实名举报,则应由证监会的派出机构稽查部门会同业务部门进行核实,比如对于举报公司偷税漏税、专利技术过期、生产工艺造假等等问题,不仅要向公司核实,还应向有权出具行业合规文件的政府职能部门核查,确保核查内容的真实、客观和有效。

  作者:卫文省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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