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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股市老千”决不能手软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7月22日21:50
  南京 蒋悦音

  有“股市第一黑嘴”之称的北京首放法人代表汪建中,今年6月初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提起公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拟于7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根据中国证监会此前的通报,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及其个人在投资咨询业的影响,借向社会公众推荐股票之际,通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证券”的手法操纵市场,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他通过上述手法交易55次,买卖38只股票或权证,累计获利超过1.25亿元。

  在A股市场已被查处定案的价格操纵案中,咨询机构的“抢帽子”价格操纵行为格外引人关注,一来这是一种多年来长久“寄生”于市场的“无赖型顽疾”,二来也是“黑嘴”最终被认定为“黑手”的一个开先河案例,三来这种作案手法的公开度很高,属于典型的“大众眼皮底下玩戏法”的恶劣行径,社会影响较其他类型的价格操纵要高。

  按照《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中的说明,所谓“抢帽子”型价格操纵即“抢先交易型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相关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此前后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并且直接或间接在此过程中获取利益的价格操纵行为。也就是说,自A股诞生以来市场一直以为无可奈何的“黑嘴”现象,在《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出台后,实际是可以明确被认定为价格操纵行为的。

  2009年春节前,当曾经的“股市名嘴”汪建中因操纵市场被批捕,并在没收违法所得1.25亿元的基础上被再罚1.25亿元时,市场上曾出现过唏嘘之声,认为这只是一种“杀鸡儆猴”性质的过于严厉行为。实际上,对于黑嘴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犯罪事实之间,只会出现“谨慎”而基本不会出现“过严”。

  从《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中八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来看,现实中的价格操纵行为往往都是数种手段并用的,只是最后认定时看哪种比较容易取证和界定而已。一些“黑嘴”故意编造、传播、散布重大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行为还少吗?是不是还符合“蛊惑交易操纵”?在那些“黑嘴”背后的市场异象中,到底是利用市场心理还是另有资金“推手”?若是存在资金“推手”,是否还符合“连续交易操纵”、“自买自卖操纵”、“特定时段交易操纵”等价格操纵?

  面对种种疑问,我们必须态度鲜明、从严把握,处罚“股市老千”更决不能手软。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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