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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五丰火灾损失超4200万 信披涉嫌打"擦边球"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谢静
2010年07月23日10:14

  2010年7月22日,福成五丰(600965)披露其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中,公司披露在本年度4月27日燕郊肉类制品分公司发生的火灾损失情况:火灾烧毁财产6,113.27万元,扣除残值收入和增值税进项转出后,实际财产损失4,266.80万元(未包括财产理赔)。

  而另一

份福成五丰同一日出具的《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指出,此次火灾的损失包括:房屋建筑物22,141,959.89元,机械设备11,527,383.49元,存货8,998,628.46元(此份公司公告中机械设备损失一项数据的会计计数格式错误,显示为1,1527,383.49元)。

  在福成五丰半年报里,明确指出此次火灾“影响公司总收入降低3.33%,是公司销售收入降低的最主要原因。”

  火灾发生前,福成五丰2010年1季度报告中指出,此次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约占2010年1季报公司总资产63497.71万元的6.72%,此次火灾实际损失约占2010年1季度公司净资产51,508.03万元的8.28%,2010年1季度公司固定资产为30,340.64万元,火灾烧毁的房屋建筑物以及机械设备损失总值约为3366.93万元,约占1季度公司固定资产的11.10%。

  之前,曾有投资者致电《证券日报》投资者维权热线,指出福成五丰肉制品分厂火灾损失在网上存在两种差额较大的损失报道,一说600万,一说约2亿元。本报也就此事做过现场访查,而终于在火灾发生近3个月后,福成五丰对外公布了火灾损失具体数额。

  本着解答投资者疑问的目的,《证券日报》记者向证券法律师周爱文进行了咨询。周律师指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同时,周律师告诉记者,上市公司在首次披露损失时,最好是应该披露损失金额或披露预计损失金额,若是上市公司在近三个月的时间内才对重大损失金额进行披露的话,可能会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那么,记者询问“重大损失”一般如何认定,周律师表示可以通过损失金额的数目是否巨大,以及占公司净资产比例的多少等相关数字进行判断。记者询问周律师,如果上市公司遭受损失多于4千万,且占公司净资产8%左右时,可否算作重大损失时,周律师称“可以”。

  记者采访南开大学证券学专家万国华教授指出,不能从现有法规上对这类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行为定性为“违规”或是“违法”,但是,也难以摆脱打“擦边球”的嫌疑。

  同时,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法专家胡小珂教授指出,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损失公告时,应该尽可能的详细,以达到风险提示的目的。投资者有权利了解上市公司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以及风险的严重性,胡教授建议上市公司应该尽可能的把公告的内容做得更完善一些,同时我们的监管部门也应注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管理。

  另外,福成五丰在半年报中还指出,公司拟将肉类制品分公司迁移原厂址,新址将选择在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在建设中的“密涿支线”一侧。新址将比原生产规模扩大一倍,且距离北京仅20多分钟的车程。该片土地所有权的获得有可能采取“土地置换”的形式获得,预计投资4,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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