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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总插手收入分配改革 工资条例入今年立法日程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7月25日09:04

   插手收入分配改革 全总修法直诉权

  索寒雪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公布前夜,各方保障政策暗流涌动。

  被媒体热切关注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至今还只是案头热议的文件。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独家获悉,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中华全国总工会(下称“全总”)职责将得到强化,工会将获得更多权利。

  近日全国总工会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全总目前正在争取工会的直诉权,若发生劳资纠纷时,工会可以在授权或不经授权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以改变劳动者与用工企业权利不对等的局面,以此来维护劳方权益。”

  记者了解到,近期热议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中,对职工收入递增幅度进行了硬性规定,而工会获得直诉权后,将为收入分配改革中职工收入的若干规定保驾护航。

  直诉权:难得的共识和绝佳的机会

  本报记者获悉,近期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称“人保部”)的相关部门与欧洲政府官员和学者展开密切交流,探讨劳工权益保障。

  全国总工会人士向记者透露,全国总工会已经接受了多名政府官员和学者的建议,着手通过立法确定工会的诉讼代表权,即直诉权。

  “全总目前正在争取工会的直诉权,即工会可以在授权或不经授权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请诉讼,以改变劳动者与用工企业能力不对等的局面。”上述人士向记者表示,“直诉权可以提高工会的影响力,更能体现工会的作用。”

  据了解,在全总下定决心力争工会法定权利之前,全总的往届领导也多次探讨过全总拥有直诉权的可能性,但是,业内意见不一,而且执行艰难,因而,直诉权被放置了一段时间。

  然而现在,全总正面临着获得直诉权的绝佳机会: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公布在即;《工会法》处于修改之中,直诉权可通过《工会法》得以确立。

  “工会获得直诉权在内部讨论会上,已经基本通过了,现在只差在法律上明确提出来,我们想借工会法修改的机会,把工会获得直诉权列入法律条文。”上述全总人士向记者透露。

  为此,《中国经营报》记者致电全总相关部门,相关负责人证实了这一说法。

  上述全总人士认为,工会获得直诉权可以解决的直接问题是,“例如,拖欠工资等重大事件,或当事人不方便出面的情况下,由工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能够增加当事人一方的力量,提高案件的影响力。”至于直诉权的程序和条件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事实上,对于“诉权”,新修改的《工会法》第49条中有涉及,这个“直诉权”和《工会法》第49条中的“诉权”有什么区别呢?

  对于“直诉权”的解读,著名律师马光远认为,《工会法》第49条中所指的“诉权”实施的前提是在违反了《工会法》情况下,工会才能行使诉权,而“直诉权”只要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权益时就可行使诉权。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全总在浙江已经对工会直诉权进行了试点,浙江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将企业告上了法庭,案件还没有得出最终结果。”

  有消息称,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草案已经送交各相关企业和研究机构审阅,其重要内容皆指向了对劳动者薪酬的保护。

  有专家认为,工会获得直诉权则保障了收入分配改革重要内容的实施。

  劳资不对等:解决的决心与执行的难题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研究员杨永琦曾多次参与中国和欧盟政府学术交流,就保障劳工权利问题进行深入对话,他向记者表示,“国外工会拥有直诉权已经盛行多年,工会直诉权特别适合在团体争议时使用。”

  杨永琦认为,“工会到法院提起诉讼,首先可以改变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不对等,同时,可以为职工节约诉讼成本。”

  “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的劳动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严重不一致,工会具有直诉权能够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杨永琦表示。

  据了解,目前中国的劳动仲裁部门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如果全总争取到直诉权后,当事人可视情况提起诉讼。

  “在北京有95%的劳工仲裁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而工会获得直诉权会加强劳动者在法院中的话语权。毕竟组织的力量高于个人。”杨永琪表示。

  但他同时也提醒,“中国的工会主席经常是股东成员,还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工资条例》:仍在理想与现实之间

  在全总做好为收入分配改革保驾护航的同时,改革方案本身正在经历着多方压力和考验。作为收入分配改革重要内容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工资条例》在经历多次修改后,依旧没有推进的迹象。

  “《工资条例》目前争议比较大,可能会延期。”参与《工资条例》制定的人士向记者透露。

  据了解,《工资条例》已经写入2010年的立法日程上。

  记者所了解到的《工资条例》中最核心的规定是,如果劳动者提出就工资定额进行谈判,企业一方必须接受,可谈判的内容包括工资定额、计件、单价以及工资分配的各种事项。

  有消息称,今年全总将投入1000万元在10省市试点聘用专职工会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此外,全总将力争到2012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在协商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的基础上,要把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福利补贴和薪酬制度设置等纳入到协商之中。在同工同酬、同岗同酬的原则下,探索解决同行业同岗位工资标准统一的问题。

  另外,《工资条例》中还规定了企业必须给予职工逐年涨薪的机制,“现在一些企业提出来,企业效益不好,很难达到这一要求。”上述参与《工资条例》制定的人士向记者透露。

  “《工资条例》的制定者是研究人员,不是很了解企业的状况,因此《工资条例》的修改还需要一段时间。”人保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也曾向记者表示。

  参与该条例制定的人保部人士向记者透露,“今后《工资条例》的修改将更趋于宏观层面。”

  延伸阅读

  什么是工会的诉权?

  诉权是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诉权不是随便什么人都有的,只有国家法律赋予了其这项权能时才具有。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会的诉权,赋予了工会独立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确立和诉权的确认,使工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有几种?

  执法主体通常是指执行、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有三类;其一是人民政府;其二是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其三是人民法院。当工会与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发生争议或纠纷,或者当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活动中遇到违法或侵权行为,致使法律所规定的工会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就可通过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制裁违法和犯罪人,使工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保障。周丽敏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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