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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划断 地方融资平台加速清理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韩婷婷
2010年07月27日08:07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拟就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与规范问题,联手发布细则性文件。据了解,有关文件已开始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与国务院6月10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思路一致,此次四部委征求意见稿,主要从债务清理、平台公司规范、银行信贷行为、政府担保四方面,对地方融资平台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对于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清理,征求意见稿采取新老划断方式。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2010年6月30日前,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

  清理核实的债务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协议约定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回购、提供担保等形成的债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12月31日前上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报告。

  而如何对平台公司进行分类,一直是外界关注的焦点。征求意见稿中将其债务分为三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一业内人士表示,针对上述不同类型平台公司,应采取不同治理模式,第一类主要由财政资金解决;第二类则需要政府与银行信贷的双重介入;第三类则应市场化运作。

  在《通知》中,国务院要求,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项目,不再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征求意见稿中表示,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妥当安排在建项目后续资金。

  同时得以“豁免”的,还有城市轨道交通。征求意见稿指出,考虑其特殊性,对于此类在建项目,可暂不适用上述禁令,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在银行信贷环节,此前《通知》中要求,凡是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此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要求,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此外,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中航证券在2010年中期宏观策略报告中指出,一旦三季度经济数据“难看”,政策估计会暗自放松,最有可能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行政性约束可能松动,以帮助经济成功“软着陆”。“会有银行和地产公司业绩下滑,但不会出现大量坏账和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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