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财经中心 > 财经评论 > 大势前沿

珠三角转型“助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7月27日08:47
  近日,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重新启动《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审议激发,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宣布,正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加紧制定《工资条例》,力争到2012年,所有已建工会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并由独立于地方政企的工会专职人员介入,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

  从大体条文可以看出,全总的《工资条例》,基本沿用广东模块,此前为人所推崇的义乌和温岭模式,并没有成为全总的制度借鉴主体。这背后,除了珠三角劳动关系的活跃度外,广州、深圳等地工会的强悍和敢为,构成了重要的地方性制度支撑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对集体施压组织的存在,一直持审慎态度。以2008年1月1日同时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例,新法规大幅度释放工人权利,以往置工人于法律程序不利位置的很多条款,也得到大幅度修改,然而,和之前的《劳动法》一样,个人和集体争议依然没有得到区分。新法规承认集体“协商”是一项劳动权,但没有规定集体谈判这一前提条件,有关集体争议的条款,也是沿袭旧法:10人以上劳工争议,需“推举一位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国家在法律上放开用工权利维护,却谨慎地将集体诉讼归入个人合同纠纷范畴,这表现了决策当局试图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消灭日益分化的社会收入的不平衡问题,达成改革成果普惠大众目标;另一方面,为避免工资集体协商越过正常轨道,在相关机制的可靠性未能得到证实之前,宁愿形成法律上一个灰色地带。

  随后一些劳工事件表明,这种制度设计,令劳资博弈展现出大量法外运行状态。很显然,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程度,决定了工会作用的发挥程度,因此,中国工会系统对富、本事件的积极跟进,也就没有疑问了。早在1994年,全国总工会围绕工资集体协商运作“先建制后规范”,先求形式,后求实质; 1997年公有企业股权改制后,工会的党群传送渠道功能逐渐加大,目前27个省实现了党政同级扶持,政治地位获得提升;在一些劳工事件发生后,总工会迅速推进非公企业工会组织,并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地方政府这次站在了工会一边。工潮爆发给地方政府带来的维权成本,已越来越超过低工资、低成本、低利润“三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带来的产业红利。企业没有违反劳动法规,工人却聚众停工,政府基本失去介入手段,如此情形下,工会以维权带动维稳,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促成劳资面对面协商,双赢局面由此而来:地方降低维稳成本,工会推行集体协商。

  这方面的典型,无过于广东。从2008年3月开始,广东省委呼吁调整珠三角产业结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作为从劳资关系角度调整产业结构的一个重要环节,于当年7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让广东有所搁置,事隔两年,广东再次拨动《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条例内容上明确了职工集体意志和职工个人意愿区别,展现了制度突破特点。 (来源:罗文胜)
(责任编辑:刘玉洲)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