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李冰)沸沸扬扬的宜宾酿酒世家尹家后人与
五粮液争夺明代酒窖产权的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下发《行政裁定书》称,尹家后人对宜宾市、翠屏区两级政府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故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
检察院主管的正义网的报道,尹家代表尹孝功日前接到宜宾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的通知,并被请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办公室,与区纪委、区法制办、区信访局、区监察局、区政府办等部门领导进行会谈。据尹孝功透露,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周家宾直言:“尹家与五粮液的渊源,对五粮液起的基础性作用和起始作用,建议在不涉及产权的情况下,提出方案以利领导解决参考。”
有600多年历史的明代地穴式曲酒发酵窖,可算是奠定五粮液辉煌史的基础。而今年4月份,尹孝功向媒体透露,这16口酒窑从明朝时起就是尹家的,宜宾解放后,尹家酒窖开始被五粮液酒厂租用,至今已近60年。
今年6月20日尹孝功向四川高院就五粮液酒窖产权提起行政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五粮液三公司停止使用以及返还非法占有的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同时还将认定酒窖为国有资产并将其判给五粮液的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一起诉上法庭。但一直没有接到四川高院的任何回复,直到8月3日才突然接到宜宾中院的裁定通知。
裁定书称:宜宾市翠屏区政府针对原县级宜宾市政府《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中手写签注的将酒窖确权给尹家的内容,做出的《宜宾市翠屏区政府撤销“关于复查私改房屋结论的通知”有关内容的通知》,属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解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前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问题。根据最高法院(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起诉人不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院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法院并没有针对尹家对五粮液的起诉做出裁定,而将重点集中在了尹家对宜宾市两级政府的起诉上。
尹家的代理律师陈有西在其博客中表示,《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实施的。翠屏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尹家权利,是2010年5月12日做出的,这是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行政侵权的新行政行为,宜宾中院怎么把他判成了“历史遗留问题”?尹家明确告的是“酒窖”问题,法院什么时候把他变成了“房产”问题?适用法律也搞类推和扩大?起诉书中从来没讲到是打房产官司。
对此,五粮液集团办的相关工作人员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目前对此事不做任何评价和回应。
作者:李冰
(责任编辑:刘玉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