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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立法赋予工会“谴责权”喝彩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8月06日00:40
  据《广州日报》8月5日报道,《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下称《条例》)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条例》中除了规定“两成职工要求可提工资集体协商”等亮点外,还以法规的形式把企业纳入舆论的公开监督之中,第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开谴责。

  此消息一出,在网上引起了一些争议。很多网友认为,立法赋予工会“谴责权”,不过是一种形式主义。工会作为企业管理方的“附庸组织”,如何去“谴责”企业的不作为?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广东赋予“谴责权”的是地方政府总工会组织,而不是企业工会。这个概念必须要厘清。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是保障职工权益、促进劳资和谐的一项制度性举措。但现实却是,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面临着很大的阻力——企业缺乏积极性,担心协商工资损害了企业利益;职工不敢“谈”,对相关工资法规政策不熟悉不会谈,又担心提出协商要求会被企业解雇或遭遇不公正待遇……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制的制度初衷虽然很好,但如果破解不了这些阻力,恐怕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意味着职工与资方处在同等的权利平台上进行平等而理性的对话。但当前,“劳方”与“资方”之间地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在这种语境下,协商如何进行?这就需要“第三方力量”的积极介入,增强职工一方的“底气”,消弭他们的权利隐忧,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用说,这个“第三方力量”就是来自于政府和总工会的维权力量。

  此外,企业职工与企业管理方之间关于劳资关系协调、收入分配等的“谈判”,很难跳出双方各自利益的限制,很难“协商”出一个既符合市场规律又满足多方利益需求的结果。因此,只有独立于这两种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才能站在更公正的角度去考量劳资利益的分配问题。

  在笔者看来,劳资关系不平等所造成的劳资利益分配不公正的积弊性“怪圈”,必须要依靠来自职工权益组织强有力的监督和制度推动才能打破——地方总工会需要站出来为职工权益“说话”。由此可见,广东立法赋予总工会“谴责权”的做法,开了全国先河,值得各地积极借鉴效仿。

  (鱼烟罗,山东淄博市民)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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