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二季度以来,受股市深度调整的影响,许多股票型基金净值大跌,份额也大幅度缩水,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产品的退市制度再度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
低迷 国联安红利总资产距5000万元红线一步之遥 WIND数据统计显示,截至8月5日,国联安基金旗下的国联安德盛红利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今年年初以来的净值增长率为-22.30%,居同类产品倒数第三,与此同时,该基金的份额已由2008年四季度初募集时的7.3亿份骤降至2010年二季度末的0.64亿份,缩水高达91.2%。2010年第二季度,国联安红利的申购份额为77.25万份,赎回份额则是3398.79万份,赎回量是申购量的44倍。截止到8月5日,该基金的总资产仅为5448万元,距离5000万元仅一步之遥。
实际上,除了国联安红利外,国联安旗下的其他几只基金产品今年以来的净值增长也均处同类产品的下游甚至垫底,份额也出现了大规模的缩水。在普通股票型基金当中,除了国联安红利居同类产品同期业绩倒数外,国联安优势、国联安主题驱动今年以来的净值增长率分别为-16.76%和-13.96%,在同类产品中分别排第169位和第146位。在偏债型混合基金产品中,国联安稳健和国联安安心成长今年以来的净值增长率分别为-13.35%和-11.81%,分别居同类产品倒数第一和倒数第三。而国联安精选和国联安小盘精选近一年来的净值增长率则分别为-19.93%和-15.52%,均处同类产品末端。
业绩不佳,投资者自然会选择“用脚投票”。WIND统计显示,除了国联安红利外,以上几只业绩不佳的基金份额都出现了大幅度的缩水。国联安优势从2007年一季度募集时的44.63亿份跌至了2010年二季度末的10.31亿份;国联安主题驱动从2009年四季度募集时的8.44亿份缩水到了2010年二季度末的3.56亿份;国联安稳健则从2004年二季度募集时的21.19亿份缩水到了2010年二季度末的2.57亿份。
对于业绩不佳的原因,国联安红利二季报称,“在二季度,本基金预见基本面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在仓位上较为保守……综合看,本基金由于一季度损失较大,上半年业绩表现不佳。”该基金的一季报显示,“看好医药、食品等消费品行业;因此,2010年一季度本基金加大了在金融、地产、医药、食品板块上的配置。”二季报显示,国联安红利的十大重仓股分别为:
苏宁电器、
浦发银行、
深发展A、
贵州茅台、
中国南车、
兴业银行、
工商银行、
招商地产、
北京银行和
金地集团,其中以银行股和地产股居多,而在此轮调整当中,银行、地产板块跌幅均较大。
国联安在致《经济参考报》记者的函中称,“在过去一个季度,公司旗下股票型基金净值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反弹”,“公司将继续扩充投研团队,力争为持有人争取更佳的投资回报,进而带动规模的自然增长。”对于记者询问的未来国联安红利有无清盘计划、国联安基金公司近期有无发布致歉公告或类似的说明计划,国联安未予回应。
此外,统计显示,在国联安业绩不佳的7只基金产品中,多只基金扎推入驻同一只股票,十大重仓股雷同的迹象十分明显。二季报显示,在国联安旗下这七只基金的重仓股中,
华侨城A出现了6次,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出现了5次,北京银行、
中国太保出现了4次,贵州茅台、
保利地产出现了3次。而二季度,华侨城A跌幅达到32%,银行业板块的整体跌幅则达到了18.83%。国联安今年5月27日发布公告称,冯天戈先生不再担任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职务。
无奈 法律模糊,开放式基金退出无例可循 除了国联安以外,2010年二季度,由于市场的深度调整,基金整体亏损高达3513.73亿元,为史上第三大单季亏损,其中股票型基金共亏损2477.37亿元,许多基金公司的偏股型基金的损失均超出了大盘指数跌幅,基民集体损失惨重。但是,基金公司新基金发行的脚步却丝毫没有放缓。
WIND统计显示,今年前7个月共计完成新基金发行80只,共计募集的份额为1148.04亿份,平均每只募集14.35亿份。5月至7月分别发行新基金18只、9只和13只。一边是老基金的大幅亏损,一边却是新基金的密集发行。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远忠对记者表示,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基金公司依靠收取管理费来盈利,发的基金越多,获利越多。这种“旱涝保收”的情况下,基金公司自然不必和基民共担风险。南方基金的“老鼠仓”案件、中邮基金的“大龙门”事件,都是这种模式下的产物。
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在开放式基金当中,还没有出现过“退市”的先例。而其中的原因,就在于法律规定上的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而在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中,以国联安红利为例,该基金的招募说明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总体来看,无论是现有法律还是基金合同,都没有对基金的退出机制作出明确的安排。一位基金业内资深人士对记者表示,从基金有关的法律以及对前文提到的基金市场重大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相对于投资者的利益而言,监管部门明显偏向于基金公司。“证监会2008年左右曾研究过这个(基金退市)问题,后来不了了之了。”他说。
寻源 中国式基金治理结构缺陷 业内人士认为,基金退出机制缺失,投资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背后,是整个中国式的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的缺陷。
据介绍,在实行契约型基金结构治理的国家中,德国和英国最具有代表性。在德国,基金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并受《国内投资公司法》(KAGG)的约束和德国联邦银行委员会(BAKred)的监管。德国法律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了独立董事之外的另一种制度。它强化了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投资者利益,由基金托管行和BAKred对基金管理人负责监督,任何一方可以对经理人员违反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起诉。BAKred也可以免去在专业方面不合适或违反监管法律的基金经理。
在英国,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单位信托资产,受托监管公司(银行或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托管人)是单位信托的法定代理人,代表投资者持有资产,并且负责监督和确保基金管理公司按章程和法规进行合理而有效的投资。基金的所有权文件的物理保管由受托人指定的第三人执行,而该人也成为基金财产的注册持有人。
在以上的契约型基金中,为了在契约型这种松散的治理模式下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都强化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功能,也强化了公共监管机构的功能。但在中国,“托管行完全没有起到监管基金公司的作用,监管机构也没有切实的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前述人士表示。他认为,一个良好的基金治理结构,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和在法律基础上的合约安排规范基金经理的行为,基金经理和其他受托人报酬机制应当与其努力程度相挂钩。在这两点上,中国基金业都没有做到。
“只有明确基金的退出机制,严格执法,个别基金公司才不敢罔顾基民利益,整个市场的公正性才能得到保障,基金业才有健康的机体。”他说。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