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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银监会共同发文拟取消7项银行收费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2010年08月10日10:54

  昨日记者获悉,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已共同起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到各商业银行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有7项服务银行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同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同城同行存款、取款、转账业务;以电子、纸制等形式提供的12个月以内(含)的本行对账单服务;通过本行柜台、ATM、电子银行等提供的境内本行查询服务;通过POS、ATM、转账电话等提供的境内跨行查询服务;密码重置服务相关费用纳入账户、密码、电子证书等挂失费处理,不得单独收费。

  《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应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涵盖的区域范围,并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和媒体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

  商业银行应对以下账户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单位指定用于发放工资(含退休金)的银行账户;医保、低保、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账户等用于发放社会保障资金的银行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签约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且对应的还款合约尚未终止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除外);

  《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对同一账户不得同时收取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商业银行办理代收水、电、燃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商业银行执行相关服务价格前,应至少提前5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主要媒体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告,使客户享有获得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客户在使用服务前明确表示不接受相关服务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及时终止相关服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服务。

  对于在同一银行开立多个账户的客户,商业银行在开立账户时,应明确告知年费、账户管理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等服务价格信息,并可采用柜台工作人员提醒、网站公告、电子银行操作界面提醒、对账单标注等多种方式向客户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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