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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明确险资投资股票和基金比例上限为25%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08月12日06:44

   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可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记者 丁冰

   保监会1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险资可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险资投资基金的余额为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此外,通知还放宽了险资境外投资范围,首次提出保险公司可以投资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

   据保监会有关人士透露,该通知是依据5日新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基金、债券领域的投资政策进行系统性调整。随后,保监会还会针对暂行办法中提及的险资投资不动产、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领域出台相关细则。

   2010年8月5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险资可在20%总资产范围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但并未就投资股票和基金总体上限进行规定。而此次保监会发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股票和基金比例上限为25%。这意味着,如果一家保险公司在已投资占其总资产20%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之外,还可再投资占其总资产5%的其他类基金。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根据权益类投资计划,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并符合下列规定: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下转A04版)

   (上接A01版)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方面,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

   通知将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保险公司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投资上述债券同一期单品种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

   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调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保险公司投资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整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

   为防范风险,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散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投资资产的行业集中度和单一品种集中度,有关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报中国保监会备案。违反规定投资,造成重大风险和损失的,将予以处罚。保险公司投资同一法人主体的余额,不超过该法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50%,且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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