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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兴元:合理税制先从“减负”开始

来源:搜狐财经 作者:冯兴元
2010年08月12日09:03

  (专供搜狐财经稿件 请勿转载)

  法定税负越重,避税和偷逃税现象就越多;税务官员自由裁量权力越大,距离税收法治就越远

  财政收入缺了不行,但并不是越多越好。政府支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其事权,而政府事权又需要来自公民-纳税人的授权。需要支出多少,才收入多少。从这个意义来看,税收是公民-纳税人为换取公共服务而向政府所支付的“税价”。这一交换关系,酷似经济市场上消费者为了换取产品而向生产者支付货币。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强化了我国政府的财政抽取能力,导致政府预算内收入规模的大幅扩张,占GDP比例的大幅提升。这一比例从1994的10.8%较为稳步地上升到2009年的22.6%。2009年较2008年的增幅尤甚,接近2.3个百分点。

  不仅上述狭义政府财政规模在扩大,广义政府财政收入规模也在扩大。后者的GDP占比(即广义的宏观税负)在加重。尤其是由于2009年地方政府负债规模大幅膨胀,这一势头更为惊人。

  我国广义政府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新增国债余额、新增外债余额、地方政府新增债务余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政府的制度外收入。2009年,上述口径的广义政府财政收入规模约合179619亿元,约占GDP的53.62%。其中包括:一般预算收入68476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18335亿元,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估计9054亿元(根据以前数据外推估算),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15975.2亿元,新增国债余额16400亿元(含代发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新增外债余额折合人民币3690亿元,地方政府新增债务余额估计4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采用73800亿元第三方估算数据,参见《交银国际》,2010年5月28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收入988.7亿元(包括电信企业重组转向资本收益600亿元),制度外收入估计6700亿元(涉及政府部门未按政府有关法规文件课征的各种“三乱”收费)。广义政府财政收入规模占GDP的53.62%,这意味着,2009年,我国纳税人总体上首先得花费196天为了向政府纳税而挣钱,其后才挣钱为自家过日子。

  我国政府支配了这么巨额的广义财政收入,但财政支出效率尚差强人意,亟待提升。2009年,我国政府一般预算支出76300亿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达9164亿元,占比为12%。这个数字还只是包括政府从一般预算收入的支出,并不包括其从其他收入中的支出。

  2007年,我国财政供养人口大约为4900万人,其中公共管理部门和科教文卫单位的就业人口约3900万,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估计约为1000万人,这还不算编外人员。如果按照每人年均工资与福利费用25000元计算,合计花费12250亿元,再加上行政和事业办公费用,估计实际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达到2.5万亿以上。

  实际上,上述有公共服务支出规模的计算并不靠谱。很多县市的财政叫“吃饭财政”,预算内收入主要用于工资和福利支出。而“建设财政”则主要依靠土地滚动开发(也就是所谓“第二财政”)和预算外收入。

  税收成本至少要包括税务当局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有学者估计,目前我国征收成本超过10%。也就是说,纳税人每纳税1元,就有1毛钱被税务机关花掉。换句话说,2009年全国59521.59亿元税收收入中,大约有5951亿元属于征收成本。上述估计有些夸大其词。不过税收当局征收成本高,却是公认的事实。如果把我国企业和个人的遵从成本也一并考虑在内,则税收成本应当会更高。因此,非常有必要削减税务系统的很多无谓征收成本。

  2008年,我国税务系统大约有860871名在职财政供养人员,其中国税系统462351人,地税系统398520人,此外还有54768名离退休人员。这样算来,全国税务系统合计有915639名财政供养人员。如果按照每人年均工资与福利费用4万元计算,那么税务系统工资与福利费用总额达到366亿元以上,办公费用则更为惊人。2007年,各地地税系统税收事务支出811亿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05亿元,办公经费支出460亿元。这都是预算内数字,实际预算外数字和制度外数字总数,很难估计。

  按照国际经验,参照现有的技术和制度选择集,我国只需要保留一套税务班子。也就是说,国税、地税系统需要合二为一。按照我国当前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博弈规律,中央政府对1994年之前由地方政府负责税收征管的方式并不满意,因此合并后的税务局主要需要向中央政府负责,其中可以设立一些部门专门负责地方税的征收,这些部门也同时对地方政府负责。合并之后估计可以释放至少1/3的现有税务系统财政供养人员,腾出至少1/3的楼堂馆所。这是一笔本可以节约、但正在浪费的巨额财富。

  我国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也很高。2009年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规定的十项纳税人义务,就蕴含了大量相应的遵从成本。比如,第四项义务是纳税人有着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实际操作中,纳税人还有按照要求购买指定厂家的税控装置的义务。其实,这些购买和安装税控装置的成本应该由税务部门承担。当然话说回来,这些成本最终在总体上落在纳税人头上,此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税务部门寻找各种名目吃拿卡要和补罚税款,也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两个税务班子竞相要求一些企业的新设分支机构向其缴付企业所得税,也严重扰乱企业经营,无谓增加企业遵从成本。

  再进一步观察,我国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有较大弹性。很多企业可以通过投入资源“搞定”税务官员,减少实际纳税额。许多地方存在“包税制”,只对纳税人按月定额征收。如果完全按照税法征税,许多企业的税负会不堪负重。如果税务官员入驻企业查账,几乎所有的企业多少都能挑出毛病。即便依法纳税,税务官员也有办法找出瑕疵。这是因为在税法和具体程序的理解上,纳税人相对于税务官员而言总是信息不对称的。而事实情况是,登堂入室之后,不找出一点问题,税务官员一般是不会退场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到底是自愿还是被迫投入资源去想方设法“搞定”税务官员,就值得思量了。我们从中所能得出的政策意蕴就是:法定税负越重,避税和偷逃税现象就越多;税务官员自由裁量权力越大,距离税收法治就越远。

  总而言之,我国宏观税负已经很重,税收成本较高,税收法治还遥不可及。古人言:“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是为纳税人减负和推行税收法治的时候了。

  (作者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及学术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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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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