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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溢油事件频发 山东试水海洋生态补偿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0年08月13日06:14

  每经记者 李泽民 发自北京

  向来处在“留白”状态的海洋生态补偿,终于在地方开始试水。

  日前,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做出规定,这在我国尚属首创。

  在大连油管爆炸事件迟迟不见补偿的质疑之下,山东省以此《办法》缓解长期以来海洋受污之后的补偿难题,亦让坊间充满更多期待。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郭佩芳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我国针对海洋的补偿一直都是空白,山东省出台的这个《办法》极具借鉴意义。”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此《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明晰了补偿主体和补偿的标准等。

  补偿费一次性缴纳

  根据《办法》以及此前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规定,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此《办法》规定,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

  受限于定损和赔偿标准空白,大连溢油事件的赔偿事宜目前尚无结果。而对由谁来提出补偿的问题,此《办法》予以了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造成海洋生态损害和引起海洋生态损失的单位、个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要求。

  诸如大连溢油引发的海域污染并不鲜见,在《办法》的适用范围中,首先将这种海上溢油污染作为对海洋生态造成的危害行为之一。其后是未经批准的围海填海,或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要求进行先围后填的填海等行为。

  如果海洋污染事故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设区的市,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损害案件,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处置并提出赔偿。

  在《办法》中,也规定了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制度,即海洋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省海洋与渔业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海洋生态损害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委托有关部门提出赔偿要求。

  在补偿费征缴方式上,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一次性征缴。

  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专家苗绿田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办法》应该更加细化相关标准,比如对污染面积、浮油的厚度等方面。

  海上溢油事件频发

  苗绿田说,在山东省的北部沿海区域,分布着许多的石化工厂,现在渤海湾的水质非常堪忧。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山东省每年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赔偿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在10件以上,应当缴纳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根据估计在1.5亿元以上。

  记者了解到,《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开辟了一条洁净的通衢。

  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山东海岸线长达3100多公里,濒临海域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随着近几年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用海持续升温,全省每年海域使用审批1000公顷左右,而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另外,加上不可预测的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赔偿、补偿办法和规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主张赔偿和补偿要求时,往往难以执行。

  苗绿田称,国家要拿出财力防范海上污染事故,同时要在渤海等海域建立应急计划和做好应急储备,包括围油栏、消油剂等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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