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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寿险业恐知易行难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王小平
2010年08月16日10:28

  按照保监会透露的计划,《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将在2010年9月正式出台。尽管保监会之前曾两次下发征求意见稿,但依国内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估计监管部门难以对实施进度下达时间表。监管体系尚需完善,行业风险管理意识较低、数据积累缺乏、经济资本

应用不足等或将使监管机构、寿险公司面临突破执行困境的挑战,全面风险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将需经历一个较长时间。

  记者王小平新会计准则实施提高了信息披露的要求,使寿险公司经营中的隐形风险在报表中直接暴露出来,势必对行业加快全面风险管理形成倒逼。

  8月12日至13日,2010年区域联合国际精算研讨会在京召开。此次研讨主题———“资产,负债及资本管理:你的风险在哪”将与会者关注的焦点再次集中到国内寿险业全面风险管理。

  按照保监会透露的计划,《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将在2010年9月正式出台。尽管保监会之前曾两次下发征求意见稿,但依国内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估计监管部门难以对实施进度下达时间表。监管体系尚需完善,行业风险管理意识较低、数据积累缺乏、经济资本应用不足等或将使监管机构、寿险公司面临突破执行困境的挑战,全面风险管理从理论走向实践将需经历一个较长时间。

  但尚未退去的全球金融危机及频发的灾难、事故又无不在警示:面对变得异常复杂且难以量化的风险,保险业加快风险管理势在必行。“风险管理目标是为了使保险业的发展更加稳健、更加可持续。”中国精算师协会副会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万峰在论坛致辞中表示,风险管理并不是消灭风险,而是研究如何识别风险、度量风险并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我们可以获得预期的利润。”

  风险管理尚缺失什么

  即将出台的《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寿险公司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三道防线;明确要求各寿险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寿险公司应设立首席风险官负责风险管理工作,明确要求寿险公司建立职能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应独立于业务、财务、投资、精算等职能部门。

  那么目前寿险业风险管理的现状与其差距有多大?2010年初,保监会发起了“中国寿险公司风险管理现状”的调查问卷,此次调查覆盖了中国境内的所有寿险、健康险和养老金公司。其中有25家受调查公司已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其中仅有14家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设立在董事会层面;18家受调查公司设有风险负责人一职,但只有6家受调查公司设有首席风险官一职;大部分公司多将风险管理职能与合规、法律或内控等职能合并设立,仅有10家风险管理部门是独立设立。

  泰康人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张晨松从2004年开始从事公司风险管理工作,同时他也参与了国内监管部门多个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他在演讲中介绍,《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导意见》规范了寿险公司的风险,并分类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保险风险、业务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八类,首次提出把经济资本模型作为风险计量的基础;明确寿险公司应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偏好体系。

  标准普尔陈顺殷在以《中国险企如何打造和强化全面风险管理》为题的演讲中对险企风险管理的缺失进行分析认为,险企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必须注重五个环节:一是支持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的文化营造;二是自上而下的主动全面风险管理举措;三是以整合的方法衡量和管理风险;四是险企信用风险衡量管理操作实践;五是中台的设立与运作。

  精算师:风险管理中应发挥更大作用“在保险业,精算师是从事风险管理最合适的人选。”万峰表示。精算师以数理统计分析见长,同时不论是产品设计与定价、负债评估、偿付能力监控还是资产负债管理,精算师的工作都是贯穿于保险公司经营的主线。在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中,精算师责无旁贷。

  据了解,目前很多执掌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大多来自银行或其它职业。万峰希望,精算人员应该突破目前的工作范围,在资金运用和资本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沟通能力和持续的经验交流分享对于精算师更好地参与风险管理至关重要。”此次研讨会由北美精算学会、英国精算学会、澳大利亚精算学会、中国精算协会共同举办,研讨会组委会主席陈铂表示,全面风险管理强调的是企业董事会和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共同实施,作为风险管理者必须通过广泛的沟通建立其对风险管理的共识。而对于年轻的中国精算师队伍,如何获得最新知识、技术,国际间的交流、同行经验的分享将能更快地提升其专业水平。万峰代表中国精算协会提出,希望能与国际精算组织在基础数据交流、精算前沿技术研究及应用、人才培养和国际精算实务标准制定等方面加强合作。

  应对挑战需突破执行困境“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建立一个全新的监管体系。”对未来如何应对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带来的挑战,张晨松表示,监管机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原则为监管基础,建立偿付能力,内部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三大支柱,在最低法定偿付能力基础上,要求保险公司建立符合自身风险特点的内部风险模型。他认为,这样可以把风险管理权交给保险公司,“只有监管部门认为风险真正可控,才能更好地在行业内营造创新的氛围,这对于仍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保险业未来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对于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张晨松认为,框架应当建立覆盖所有业务单位和全面风险:董事会负最终责任,管理层负责日常风险管理;以风险管理部门为依托,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维护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协调各职能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应建立风险偏好体系,包括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三个层次,建立完整的风险信息传递和报告机制和多层次的风险事件库以及损失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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