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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拟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监管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严丽丹
2010年08月18日10:16

  欧盟拟加强跨国金融机构监管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设想,新的金融监管改革将为欧洲各国政府提供工具,各国监管机构将同时运用银行业、保险业和新增的监管规定对金融危机中凸显出来的金融监管漏洞进行填补。

  记者严丽丹欧盟委员会8月16日提议调整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规则,拟授予各国监管机构更多权利来监管欧盟27国跨境经营的金融巨头。

  欧盟委员会的这一提议是金融危机后更广泛修订金融监管规则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指出,新的法规将使监管机构能够在大型金融机构陷入危机时,较早获得更为全面的信息,并有更好的工具来对这种情况进行干预。这一规则的调整旨在弥补危机期间暴露出来的漏洞,监管对象为活跃在多国的保险与银行集团。

  欧盟委员会在提议这一监管调整时,强调了跨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复杂性。跨国金融机构通常指那些在多个国家运营、且旗下拥有银行和保险等多种业务的企业。由于这些机构往往结构复杂,因此欧盟委员会提议建立新的监管结构,同时加强各国监管机构的职权。声明称,“委员会从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提议授予各国监管机构新的权利,从而更好地监管金融巨头的母公司,如控股公司。”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设想,新的金融监管改革将为欧洲各国政府提供工具,各国监管机构将同时运用银行业、保险业和新增的监管规定对金融危机中凸显出来的金融监管漏洞进行填补。据称,新规则使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集中在目前问题多发的方面,如跨国机构资本的多重用途等引发的问题———有时一家单独实体的资金会被同时用来计算这家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资本水平;也将帮助分离存在于复杂集团架构中的内在风险,如一些欧洲控股公司由多达1000个遍布数国的法人实体所组成———一旦危机爆发,这种架构可能加大传染的风险。

  欧盟委员会认为,对复杂的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加强监管很有必要。鉴于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规模,他们往往与经济的系统性风险相关联,这种系统性风险不仅指一国或几国的系统性风险,进而将影响整个欧盟。同时,为了使监管能够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平等的实施,这就要求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紧密的合作。而这次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重新建立监管工具和职权的全面性,使其能够涵盖各种结构的金融机构。

  欧盟委员会在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规进行审查后,认为当前的法规在部分情况下无法对金融机构进行深入监管。由于大型金融监管机构往往兼有银行部门和保险部门,因此在对该类型机构实施监管时容易出现规则适用性的混乱,而新的监管法规将会针对这种缺陷进行修补。根据新的提议,涉足银行领域且之前由银行监管机构监管的控股公司,将继续由银行监管机构监管,即便其收购了一大笔保险业务,反之亦然。

  这项金融监管改革预计将在欧洲金融业中引起较大波澜,欧盟57家跨国大型金融集团以及在欧盟拥有大量分支的一些非欧盟金融集团将受到影响。新的法规将适用于总资产超过600亿欧元的企业,而资产低于600亿欧元的企业集团将免受新规则的影响。

  有关大型金融机构监管改革的提议是欧盟委员会在针对补充完善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进行了长达3年的磋商后提出的。尽管2002年欧盟委员会曾出台相关监管规则,但是本轮金融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仍然未在现有版本中得到解决。分析人士认为,可以预计欧盟各国以及欧洲议会将针对该提议进行激烈的讨论,讨论的关键点在于各方对监管机构应被授予的权力大小持不同意见。由于新的监管法案必须经由欧盟27个成员国通过方能生效,欧盟委员会希望新规则能在2011年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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