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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泄密丑闻”首在完善制度建设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作者:赤择远
2010年08月20日10:25

  近期两家上市公司深陷“泄密门”风波。

  佛山照明,这家“深受证监部门和广大投资者的赞扬”(其官方网站宣传语)的上市公司,尚未从“内幕交易门”漩涡中出来,日前又陷入了“泄密门”。公司一条重大的、涉及商业机密的敏感信息,在一周之前就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而公司的公告,又证实了这一消息的准确性。

  东阳光铝,有消息称公司高层涉嫌联合券商基金等机构抬高股价,近期公司的利好信息都是其高层主动爆料流传出来的,主要的炒作点并非涨价这一说,更多是涉及到该上市公司后续的重大资产重组。

  众所周知,重要信息的泄露不仅危害市场,对广大投资者也构成了极大不公。我国《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有着系统的规定,既有法可依,也有规可查。

  去年,为了防止内幕知情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消息,交易所就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知情人登记制度。笔者随机查阅了数家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细则,发现这些细则都对上市公司内幕知情人做了明确界定。而今年早些时候,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有序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试点范围和登记范围。

  实际上,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2010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所提出的要求。其背景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活动的过程中,由于审批部门多、审批链条过长,较容易发生内幕信息泄露,产生内幕交易。

  尽管监管层一再强调,上市公司要做好重大消息的保密工作,要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原因何在?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利益的驱使。因此,预防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泄密,就有必要在制度上进一步加以完善,这其中也包括内幕交易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相关重大信息泄露这进行调查,对于那些借用提前获知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者,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对于那些未能履行好保密业务,导致法律规定的重要信息泄露的相关责任人,同样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惩不贷,以避免类似信息泄露事件的重演,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公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此外,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方面,除了继续实施好现有的制度,还必须有序扩大登记范围,使内幕信息从形成、传递到扩散的每个节点都能明确责任,威慑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同时,对这些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形成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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