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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划定外资工作各部委分工 引导外企向西部转移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08月20日14:46

  涉及利用外资工作的国务院部门,总数达16个; 引导东部地区外资企业向中西部转移,有8部门共同参与

  【财新网】(记者 于海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四个月后,8月19日晚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落实这一意见的部门分工方案。

  根据分工方案,由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负责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补充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工作。

  外资企业设立审批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由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核准;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商务部门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中国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进行;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事项,则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商务部、外汇局、银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商总局负责。

  与内资企业反垄断审查相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同时负责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引导东部地区外资企业向中西部转移,涉及政策开放、技术资金配套支持,以及工商、税务、外汇、社会保险等多项行政服务,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八部门共同参与。

  国务院要求,各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间要密切协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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