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纠纷处理完毕前,当事车辆由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保管,因此产生的车辆保管费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恐怕没多少人知道。其实答案是肯定的。8月18日上午,天台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认为车辆保管费属于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之责。
2009年12月23日中午,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丁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在天台一路段发生碰撞,造成余某受伤及所驾驶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
由于双方对事故赔偿协商未成,今年7月份,余某将丁某及肇事拖拉机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者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10万余元,其中包括余某付给交警队的的车辆保管费100元。保险公司认可了余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但认为车辆保管费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内,对该部分不予理赔。
法院认为,对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保管费是否属于受害人直接财产损失,相关法律及法规虽未明确予以确认,但亦未作出排除性规定。但车辆保管费的产生与交通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直接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理赔。
作者:朱利明 陈中云 (来源:台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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