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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厘清投融资平台发债标准

来源:财新网 作者:冯哲
2010年08月23日16:15

  经营性收入70%以上来自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需提供地方政府债务/收入比,且初步拟定该比例不得超过100%

  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改委办公厅于近期下发了《关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发债人资格、担保行为、资金用途监管等方面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债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范。

  发债人资格方面,《通知》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政府项目回购或政府补贴的,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70%的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作为参考,如债务比例较高,其发债申请将不予受理。

  “初步拟定该比例不得超过100%。”一位发改委内部人士表示,为了城投债的及时还本付息,发行主体应当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年度,按剩余年份平均列支还本付息基金。

  针对融资平台跨级担保产生的隐含风险,《通知》要求,投融资平台公司经营收入70%以上来自地方政府收入的,不得对其他企业发债进行担保。

  为强化募集资金用途监管,《通知》要求,对于发债资金用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治理、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新疆和藏区发展和建设、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项目建设,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发行人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通知》进一步强调,申请发债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对于以不实资产和上述不当资产注入公司资产的,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其中,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

  与《通知》一并下发的还包括《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其中对地方政府直接债务余额(10小项)和担保债务余额(7小项)都有作出了详细划分。

  今年6月10日,国务院曾发布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自此之后城投债发行便即告停。直到7月中旬后才有零星城投债发行。

  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在国家发改委排队的城投债项目有330家左右,一些项目申报时间已经一年多,发改委下一阶段准备加快审批进度,下半年审核100家-150家。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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