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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文促并购重组 化解部分农信社过高风险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张玮
2010年09月02日07:00

  对于陷入泥潭无法自救的高风险农信社,银监会开出政策药方,督促各地加快高风险农信社兼并重组。

  近日,银监会出台《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并购重组加快推动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要求并购重组的农信社保持市场定位不变与独立法人机构不变。

  开出药方化解风险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农信社通过产权改革和分类监管,其整体状况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农信社作为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环节,靠自身努力短期内很难走出困境,也难以通过市场手段实施股份制改革,成为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

  “在2008年之前,我们关闭了个别风险过高的农村信用社,从目前来看,我们但心会抑制当地的支农服务水平,如果都采取关闭方式的话,可能会加剧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近两年来,我们坚持“少关闭、多兼并重组以减少市场震荡”的原则,在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方面做积极的探索。”上述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指出,各个地区对高风险农信社做出不同的探索,部分省的农信社通过地方政府取得现金捐赠,以及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出资人股东购买不良贷款、政府的扶持、运用市场手段、信用社自身帮助(好的帮差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的手段来化解历史包袱下的经营风险。

  银监会合作部副主任姜丽明表示,监管层主要考虑到有些高风险类农信社经营一直十分困难,不良贷款的历史包袱不但没有化解还有加重的趋势,依靠自身的努力走不出来,支农服务的能力一直有限,自身都难以生存,更达不到农村金融服务的目的。

  “对于一些特别贫困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不具备继续发展的能力,并购重组无法实施,下一步可能还是要通过积极的政府扶持来解决。”她指出,正是通过并购重组的方式去加快风险的化解,同时,还要实施股份制改造,按现代金融企业的目标和要求,提升被并购机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持续稳健发展。

  独立法人地位不变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并购对象为监管评级六级以及监管评级为五B级且主要监管指标呈下行恶化趋势的农村信用社(以县为单位);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优质企业均可作为并购方实施并购。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六级的农信社近年下降很快。公开数据显示,评级为六级(高风险)的农信社由2007年的585家降到2009年的212家,占农信社总量不到10%。

  “并购重组以后,并不意味着该农信社的市场定位有何变化,在这一点上,监管层是非常明确要求的,并购后机构必须还是坚持为三农、小企业县域经济服务的宗旨,服务的对象和地域都要保持不变,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该负责人称。

  对于并购方的持股比例方面,《指导意见》作出规定,其中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应符合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另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对企业参股、企业向农信社投资入股可谓政策的一大突破。

  《指导意见》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扩大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的开放,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合计持有一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股本总额的比例可以达到20%,因特殊原因持股比例超过20%的,随并购后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进入良性状态,其持股比例应有计划逐步减持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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