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财经中心 > 金融观察 > 金融动态

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10年09月08日20:48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8日宣布,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对《关于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5]146号)进行了修订,对证券公司转入常规监管后借入次级债务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综合治理期间,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化解行业流动性风险,中国证监会于2005年12月发布了《通知》。《通知》的发布实施,对缓解当时行业流动性困难,改善行业净资本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4年多来,随着综合治理的结束,行业历史遗留风险彻底化解,机构监管进入常规监管阶段。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及其监管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证券公司次级债务的借入、偿还和使用等方面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有必要对《通知》予以修订。

  根据原有规定,所谓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次级债务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清偿顺序列于证券公司一般负债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清算而受偿的定期债务。

  

(责任编辑:李瑞)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股票行情行情中心|港股实时行情

  • A股
  • B股
  • 基金
  • 港股
  • 美股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财经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