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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试点方案的另一种可能:国资委参与

来源:《能源》杂志
2010年09月10日10:49

  如果从央企中选取少量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碳交易试点,并通过试点证明这些企业比其它按原来的方式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效果更好,那么,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推广。

  文|本刊研究员 戴喆民

  在几年前还没有多少人谈及的“碳交易”,如今却已经成为越来越热门的话题。由《京都议定书》催生出的碳交易市场近年来蓬勃发展。根据世界银行的统计,2009年全球碳交易金额超过1400亿美元,较2005年增加了12倍。然而,在中国,碳交易市场能带来的生意更多的只是通过一些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进行。

  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达国家可以以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的方式,与没有减排指标的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而这些项目产生的碳减排量可以卖到欧洲等接受强制性减排义务的市场。这就是所谓的CDM机制。但是,这些减排量需要通过国内外相关机构的核证和审查才能拿到欧洲市场交易。

  联合国CDM执行委员会(EB)对项目核证报告的审查是CDM项目运作流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只有通过这一关后,项目减排量才能得到签发并在欧洲市场交易。

  不过,近一年来,中国的CDM项目在EB却接连被拒。在2009年12月初结束的EB第51次会议上,中国有10个风电CDM项目被联合国拒绝注册。到了2010年2月,EB第52次会议上,先前被拒的10个中国风电项目中有两个获得批准注册,但另外又有6个风电项目遭到拒绝,被拒绝的中国风电CDM项目总数增至14个。而在2010年7月底召开的EB第55次会议上,中国再次成为众矢之的,总共有19个项目遭到拒绝。除了已经接二连三遭到拒绝的风电项目外,最新被拒签的19个项目中有将近一半是水电项目。

  中国在CDM市场上的遭遇越来越不顺利。对于减排压力和难度日益增大的中国来说,如何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场,已成为日益迫切的问题。

  虽然各地环境或排放权交易所已经纷纷挂牌,但交易寥寥。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行为主要来自于少量减排责任感更高的企业或个人。他们的参与是一种自愿性行为,而这个市场的真正发展或许还需要政府的组织和参与。

  国资委参与试点

  7月下旬,在由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主持的一次闭门会议上,“十二五”期间碳交易方案的试点被提及,这也被看做是国内碳交易序幕的开启。不过,碳交易试点方案如何确定,尚没有定论。有消息透露,争论的焦点在于,是选定某些行业还是某些地区先行试点,再逐步铺开。

  但是,碳交易的试点方式或许还存在另一种可能:由国资委参与组建碳交易试点平台。

  分布在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煤炭、建材、交通运输、机械等行业的中央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中坚力量,而国资委作为它们的出资人,其实非常适合参与组建碳交易的试点平台。

  事实上,早在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部委就曾联合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那么,从与发改委签订千家企业节能考核目标的央企中,实际上就可以选取一部分进行碳交易试点。而如果结果显示,参与试点的企业能以更低的成本进行减排,碳交易则可以进一步推广。

  当前,我国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根据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数字,“十一五”(2006-2010年)前四年单位GDP能耗下降了15.61%,而要达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的目标,今年单位GDP能耗还需下降5%左右。

  为实现“十一五”目标,发改委、国资委等有关部委曾在2006年开始联合组织千家企业节能行动。所谓千家企业,是指钢铁、有色、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纺织、造纸等9个重点耗能行业规模以上独立核算企业,2004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8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据统计,千家企业200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6.7亿吨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33%。

  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在今年5月召开的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视频会议上指出,2007年、2008年,分别有204户和196户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参加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考核,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分别占91.67%和97.96%。截止2009年底,与国资委签订第二任期节能考核目标责任书的65户重点和关注类中央企业,有57户已完成考核目标。

  目前,“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正在进行制定,节能工作也会在“十一五”的基础上做得更加全面深入。面对更进一步的节能减排任务,能不能采取一些新的方式减小节能目标实现的难度呢?

  国资委一直在指导中央企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内容,那么,能否将这些企业的能耗目标转化成相关的排放配额,从而逐步开展一些排放交易的工作呢?

  如果从各个行业的中央企业当中选取少量有代表性的企业(如10%的企业)开展碳交易试点,并通过试点证明这10%的企业比其它90%按原来的方式进行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业取得更好的效果,那么,这种方式可以进一步推广。

  其实,相比在一个地区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从中央企业当中选取相关企业进行试点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一个地区因为其产业经济侧重点的不同,可供选择的交易试点企业可能有局限性。而且,一个地区的企业排放量相对有限,可能并不能很好地支撑起交易试点工作的运行。但是,很多中央企业的规模足够支撑其成为试点的参与者。以电力行业为例,仅大唐集团一家公司的发电量就超过了英国全国的发电量,其能耗与排放量也使其相对来说更适合参与试点。

  如何开展试点

  在设计交易机制时,需要注意到,我国之前强调的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的降低,而非碳排放的降低。固然,能耗可以转化成排放量。但是,这两种统计体系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中国国内通行的折算标准是标准煤,而碳排放的折算标准是二氧化碳当量。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和政府机构都已经习惯于用标准煤作为节能减排的统计单位,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算则比较复杂。因为中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基础设施还有待加强,开展以标准煤为基础的节能量交易恐怕不失为一种选择。

  近日,国家能源局也已指出,正在考虑制定包括煤炭在内的整个能源领域的消费目标,将对各个行业、各个地方的能源消费量提出一些硬性要求。目前,煤炭占中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接近70%。那么,在开展碳交易工作基础设施尚不完善的今天,以标准煤为基础的节能量交易可能也可以成为一种过渡方式。

  具体的操作上,需要先对这些在不同行业中选取出来的少量试点企业(如10%)设定一个总排放量,并将其转化成排放配额发放给各家试点企业,这些排放配额代表的排放量就是各家企业被允许进行的排放。因为这些配额本质上代表着企业的排放权力,并可以转化成财富,因此在发放时一定要考虑到科学和公平。

  在“十一五”期间,国资委已经在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的管理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各行业央企的能耗情况和节能减排潜力也有了充分的认识,对于企业“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制定也将更科学、具体。那么,国资委其实可以将这些建立在过去多年企业能耗统计基础上的能耗目标转化成排放配额,并在各家企业之间进行发放。而各家央企也可以根据自己下级单位的能耗情况,将从国资委接收到的配额发放给这些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这其实类似于欧盟交易机制的配额分配过程。《京都议定书》对欧盟所有成员国设定了一个8%的总体减排水平。但是欧洲委员会并没有要求每一个成员国承担同样的减排义务。《欧洲责任分担协议》规定了每个成员国具体的减排义务。在规定每个成员国的减排义务的时候,充分考虑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情况。而在国家之间的配额发放完成后,每个成员国的国家分配计划再将得到的总配额分配给每个排放实体,得到配额的排放实体或根据配额排放,或将多余部分在交易市场上转让,或放弃该配额,或申请注销。

  配额的发放过程完成后,交易主体也就得以形成。我们或许就可以看到,在大型石油石化央企下属的一家炼厂和大型电力央企下属的一家电厂之间存在交易的可能。

  一个集市的形成最初源自大量买卖方的汇集,而后使买卖方之间更有效、方便和公平交易的机制才能逐渐实现。那么,如果我们通过配额发放培育出大量试点的交易主体,就可以说是完成了碳交易市场建立最困难的第一步。

  碳交易试点试的是什么

  碳交易市场交易主体形成后,在碳交易平台、清算结算机制、监管体系的建立方面,需要一些金融交易所和金融、审计机构等的参与,但本质上与其它金融交易市场建立的过程类似。实际上,这些也就是碳交易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

  碳交易市场是金融市场,但与以实物为标的的普通金融市场不同,其交易标的是二氧化碳的排放权。这样,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更是避免不了对各种硬件和软件条件的要求。那么,通过试点证明碳交易的可行性,并对碳交易市场的运行积累足够的经验就成了正式建立交易市场之前重要的准备工作。

  通过碳交易的试点计划,总量限制与交易机制等体系的交易规则和程序可以得到测试,参与者也可以通过交易的经验更好地理解这种市场化的减排方式。同时,排放的数据收集、审计和交易本身都可以通过这个过程走向标准化。另外,除了交易参与者外,监管者也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获取相当多的经验。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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