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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梧:政府应当调节一次分配

来源:《新世纪》-财新网 作者:宋晓梧
2010年09月13日07:17

  对灰色收入的关注重点应放在哪里?一个人长了肿瘤,与其在细胞量级上争论其大小,不如下功夫研究如何割掉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综合国力得到极大提高,社会财富大量涌现,但是财富分配 不均日益加剧。近些年来,两极分化问题突出,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主要障碍之一。在此背景下,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已经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议题。

  不能只看数量不看制度

  这个问题直接涉及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进而关系到投资与消费结构的调整。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可以量化的,近年来,工资占GDP的比重下降,无论是与中国过去比,还是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比,这一比例都过低了。有学者提出,要把这一比例从现在的12%左右提高到20%左右。问题在于,通过何种途径实现这一目标?是使用行政手段,还是发挥市场机制来提高这一比例?用行政的办法也可能在一段时间较快奏效,强令企业给职工涨工资,制定“五年工资倍增计划”等,但是,我们如果搞工资倍增计划与日本当年不同,很可能要层层落实到各级政府一把手责任制。因此,不少学者质疑,这是否不适当地干预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从长远看,这是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是在走回头路?那么,不直接干预企业用人与工资自主权,是否政府在一次分配方面就无所作为了呢?

  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劳动力长期供大于求,劳动报酬低是市场供求规律决定的,政府不能干预一次分配,调整收入分配关系主要应在二次分配上做文章。这种分析只看到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数量特点,忽视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制度特点。按照人口增长态势,从1980年直至2020年左右,我国都处在劳动力总量供大于求的状态,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数量分析。与此同时,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正处在由政府统一配置向市场配置的转型期,这是对劳动力市场的体制分析。把体制分析与数量分析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探讨我国的劳动报酬问题。

  劳动报酬过低的原因

  认真分析近年来一次分配的现状,就不难发现,劳动报酬过低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劳动力资源配置转型不到位,市场机制没有充分、合理发挥作用的结果。

  首先,农民工工资长期过低,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历史形成的户籍制度割裂了城乡劳动力市场。从事同样的工作,城市职工比农民工工资高1倍甚至2倍。2008年广州、深圳、杭州、南京、东莞、上海、无锡、苏州、宁波等“长三角”“珠三角”九个城市,出口加工企业中,农民工平均工资与当地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很少超过40%的,差别最大的是东莞,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3元,农民工是971元,不到城镇职工的30%。最低工资标准国际上一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40%-60%,这意味着东莞等地农民工工资连最低标准都达不到,难怪他们要用脚投票,闹“民工荒”。多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按现代劳动力市场规律办事,反对就业歧视,实行同工同酬,上亿农民工每年至少可多得约3000亿至5000亿元,远高于免除农业税、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措施。多年累积下来,仅农民工工资欠账这一块,对扩大消费、缩小城乡差距的影响就极其巨大。

  可以比较一下日本工业化过程中的农业劳动力转移。1955年到1975年,日本平均每年有72.5万农业劳动力转移到城市,20年之内,完成了农业劳动力的转移。日本没有“农民工”的概念,更没有“第二代农民工”的现象,日本的农民从农村迁出后,14天之内凭“誉本”(类似身份证)就可到所迁移地的政府登记,变为当地人,他们的子女如果是适学儿童,必须在三天之内到当地教育委员会报到,与当地儿童一样安排入学。经过30年的经济起飞,我们还在研究所谓“第二代农民工”问题,其关键在于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联系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行政分割。户籍制度是典型的行政手段。积极稳妥地改革户籍等一系列行政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政府责无旁贷。

  其次,一次分配中,行业收入差距过大。根据去年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国证券业的工资水平比职工平均工资高6倍左右,收入最高和最低行业的差距达11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最新数据,这一差距又扩大到15倍。如果把证券业归到金融业一并计算,行业差距也高达6倍。根据该所提供的资料,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中,2006-2007年最高和最低行业工资差距,日本、英国、法国约为1.6-2倍左右,德国、加拿大、美国、韩国在2.3倍-3倍之间。日本在经济起飞的后期,上世纪80年代,金融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只是制造业的1.38倍。这些国家金融行业的高工资并不是由其行业的特殊性造成的,而是由于金融行业对知识的要求比较高,从业者受教育年限较长,付出成本较高,因而要求的回报也相应较高。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力自由、合理流动,行业工资差距其实反映的是各个行业从业人员平均受教育程度的差距。从目前的资料看,中国行业收入差距已跃居世界之首,超过巴西。

  如此巨大的行业收入差距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吗?显然不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市场准入方面的行政限制带来的。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编辑出版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08)》分析认为,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收入有三分之一是靠各类特许经营权获得的。再深入分析,还有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等问题。打破行政性垄断,合理调整行业之间的收入水平,并推进与此相关的资源税、资源产品价格改革当然也是政府的责任。

  最后,在供大于求的条件下,一般劳动力价格会被压低,工资水平相对较低有其部分合理性。但是,现代劳动力市场中的工资水平不仅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还要受到劳资集体谈判的影响。自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集体谈判公约后,集体谈判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国家调整企业工资福利的通行规则。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也开始推行集体谈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至今尚未形成完善、有效的集体谈判机制。正如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工会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指出的,企业工会干部大多数是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这种情况造成工会干部很难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在今年南海本田事件中,当地工会公开站在雇主一边,要求工人立即复工,并与罢工工人发生冲突,被学者称为“世界劳工史上的奇闻”。可以说,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是我国劳动报酬比重低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重要原因。此外,地方政府较长时间片面重视招商引资,也有意无意地压低了劳动力成本。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必须培育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我们不能也不应当重蹈一些国家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劳资剧烈冲突的覆辙,在劳动力市场发育时期就要注重劳动力供求主体组织行为的形成。在当前形势下,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的组织行为不仅有利于平衡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之间的关系,还可以起到反对官僚主义,监督腐败行为的作用。

  可见,提高劳动报酬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政府可以有所作为,而且必须有所作为,但是,主要不是依靠层层落实行政指令的方式去作为,而是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上下功夫,加快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建设,加大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健全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有责任铲除灰色收入滋生地

  最近,关于灰色收入的争论鹊起。其实,社会上存在大量灰色收入,人们事实本身并无多大争议。但是,要对灰色收入做精确的数量推断很难,真能以百亿元为单位,计量出灰色收入来,那灰色收入的透明度岂不比工资福利的透明度还高了?

  现在,政府部门对灰色收入研究很不够,说不清灰色收入的大致规模,民间学术团体来填补空白,根据部分入户调查推算出2008年灰色收入高达5.4万亿元。此事引发了大家对灰色收入的关注,有利于推进这方面的研究。研究的重点在哪里?正如已知一个人长了肿瘤,与其侧重在细胞量级上争论它的大小,不如下功夫研究如何割掉它。灰色收入很难界定在一次分配领域还是二次分配领域,但是,规范一次分配的秩序,加大二次分配平抑一次分配差距的作用,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步伐,从体制、机制上压缩钱权交易的空间,铲除灰色收入的滋生地,更是政府不可推脱的责任。

  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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