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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创投股转持社保获豁免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作者:王小波 尹先凯
2010年09月16日14:34

  符合限定条件的情况下,国有创投企业所持企业IPO股份将豁免转持社保基金。

  8月中下旬,包括发改委在内的多个部委得到国务院批复,两个月前由财政部、国资委和证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社保的请示”已获得国务院批准。

  据了解,目前获批的仅为原则性文件,实施细则正由财政部牵头制定中。

  国有股转持社保基金政策出台一年有余,包括发改委在内的多部门均呼吁豁免国有创投所持首次上市公司股份转持社保基金,最终获批,可谓一波三折。

  为充实社保基金,2009年6月,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规定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公司,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该规定一出,创投业界一片哗然。

  按照该规定,国有创投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也将履行划转,因创投一般只持有企业少数股权,转持很可能导致其多年的耕耘颗粒无收,创投业界甚至惊呼“国有创投将死”。

  据天津科委一负责创业投资业务的官员透露,因豁免转持政策不明确,不少国有创投企业在所投资企业IPO之前出售所持股份,“以规避国有身份,否则上市之后转持了一分钱都没有”,这加大了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最重要的是,一旦国有创投股不能豁免转持,尤其是进行早期投资、进行科技型扶持性投资的国有创投企业,可能将“没有存在的可能”。

  鉴于对国有创投的诸多不利,企业及相关管理部门,包括发改委、科技部等多部委呼吁豁免国有创投股转持。

  “虽然上面原则上支持豁免,但具体怎么个豁免法,各方意见不一。”上述科技部负责创投的人士在年初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豁免转持事宜主要由财政部主导,其他各部委配合,因此各部门均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在处理细节上很难达成一致,主要分歧在于豁免的范围。

  科技部人士对记者表示,应该豁免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转持,并提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证服务;而发改委则有人表示应该扩大豁免范围,只要是创业投资,都应该豁免;证监会方面有意见认为,券商直投的企业是不是也应该豁免。

  社保基金是转持政策的受益方,有消息称先期未达成一致的部分原因是社保基金对豁免存有异议。转持主要目的即为充实社保基金,社保基金本身即存有较大资金缺口,如果豁免,对充实社保基金的目标显然有影响。

  但有测算数据显示,在转持政策出台之后的首批名单中,需要转持的国有创投股总量并不大,仅有数百亿元,与社保近万亿元的规模相比,影响有限。

  最终,国务院从扶持创业投资和支持创新创业角度考虑,同意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予以豁免。

  发改委有关人士对此评论说,国务院批复的国有创投股豁免转持范围还是比较适当的。

  国有创投企业获得豁免转持,需满足多项条件,包括:一、必须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企业,一般性股权投资企业不在豁免之内;二、必须是在发改委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未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也不在豁免之内;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所形成的国有股方可豁免,对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大型企业所形成的那部分国有股并不能豁免。

  对于“中小企业”的界定,是按照投资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规模测算,具体标准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已经确定。投资过后,中小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的,当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股仍可享受豁免。

  此外,已经完成股份划转的创业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关的要求,均可追溯回拨。

  因目前仅为原则性条款,还有待细则出台,对包括国有创投的认定标准、国有券商的创业投资、操作审批流程等予以明晰。另外,对于国有创投的认定,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是按50%持股比例计算、还是有其他的认定方式,均没有定论,“需要国资委来界定,给出一个标准”。

  对券商直投以及未来可能会大量存在的险资直投、银行直投等所进行的创业投资是否可以豁免问题,发改委有关人士说,如果这类投资公司在变更工商登记后,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备案程序,则其投资中小企业所形成的国有股应该也可申请豁免。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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