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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确定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七大流程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证券日报
2010年09月28日08:41

  证监会确定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七大流程

  审核人员在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或完成审核报告初稿前,不得就申请事项私下与当事人接触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日前下发了修订后的《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要求各证监局在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审核相关工作中参考,并做好辖区证券公司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有关的指导、规范工作。

  机构监管部证券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流程分为收文、受理、审核、审核工作会议及评审会、决定、督办、公示七部分。

  受理方面,审核处审核人员自受理处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依照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简易程序、复审程序除外)、申请人及其申请事项合规性进行审查,填写《受理审查表》,形成初步意见,提交机构部受理工作会议讨论,形成最终意见。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后,是否受理仍需提交机构部受理工作会议讨论。申请人未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或者提交的补正材料仍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不予受理申请,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人及所申请事项合法合规的,决定受理申请。

  审核方面,审核人员在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或完成审核报告初稿前,不得就申请事项私下与当事人接触。上市证券公司就有关事项前来沟通的,应当在收市后的时间进行。涉及需要停牌的事项,应当及时申请停牌。证券公司有关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上市公司的,比如上市公司投资入股证券公司,如有关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证券公司应当在收市后前来沟通,需要停牌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停牌后再来沟通。

  审核工作会议及评审会方面,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核报告初稿应当提交机构部审核工作会议审议,形成审核意见报部领导签批。涉及业务创新、有疑难问题或者难以预估风险等需要专家评审的许可申请,审核报告初稿完成后,机构部委托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推荐评审专家,召开专家评审会评议,或委托其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审核人员在行政许可期限三分之二时间内完成行政许可签报,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申请事项存在终止审查情形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完成行政许可签报,提出终止审查的建议。申请事项存在中止审查情形的,审核人员应当及时完成行政许可签报,提出中止审查的建议;中止审查的情形消失的,应当及时起草行政许可的签报,提出恢复审查的建议。

  审核处指定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批复在证监会外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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