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劲榆
晨报讯 昨天,财政部发布《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建设公租房免征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通知要求,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免征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购买公租房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捐赠公租房可抵税。通知称,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优惠政策设定三年有效期,通知称,该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