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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住宅契税细则出台 二套房将征收3%契税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10月12日11:08
  中广网南京10月12日消息 《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1日正式发布。10月1号起,江苏省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购买非一套房的,要征收3%契税。

  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细则对契税政策和个人所得税政策都作了调整。契税方面,10月1日起,90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唯一住房,按1.5%税率征收契税;不属于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3%征收。

  如何认定家庭唯一住房,以南京为例,指在南京行政区域内,是其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唯一住房。南京地税局税政三处宋昕介绍说:“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市地税局正在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商定具体操作程序,在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前,对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的,由征收机关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由纳税人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并在纳税申报时提供户口簿以便于税务机关核实。”

  个人所得税方面,新政策与老政策有了明显变化。“原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新政策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新政自10月1号起正式执行。10月1号前已办理房屋买卖契约鉴证或登记的,执行原有政策。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合同),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鉴证或登记的,购房者在本月20号前办理,仍按照原政策。逾期按新政执行。

  另外,去年10月1日到今年9月30日已经出售住房且目前尚未购置住房,并自出售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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