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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发行改革下月启动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0年10月13日01:19
  证监会昨日宣布11月1日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受访的投行人士对第一阶段的改革表示认可,并期待第二阶段改革。有的投行人士一反之前的质疑态度,而认为第二阶段改革中如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是了不起的举措。

  2009年6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在具体实施方式上,改革采取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阶段逐步推出各项改革措施。

  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已得到落实,证监会认为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把发行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成为市场共识,推出下一步改革措施的市场条件已基本具备。

  第二阶段的改革包括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定价透明化、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等四方面,展现出追求公平和更市场化的两个特征。

  据透露,证监会将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较有市场化意义的一点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一位大型券商投行总经理说,这项制度在国外采用较多,但监管者有勇气在国内开创,是值得赞誉的。

  主承销商应当制定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主承销商应当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推荐标准、决策程序以及最终确定的机构投资者名单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制定指引指导登记备案工作。

  以前被市场诟病较多的是定价过程不透明,存在主承销商发布定价报告暗示定价区间、联合抬价等诸多猫腻之处,这次证监会要求定价操作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有机会自主选择发行的时间窗口,此前这一权力掌握在监管者手中,以发行批文的方式进行时间窗口调控,此次该权力放还给了市场主体。证监会表示将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这项措施将允许承销商和发行人能够自由地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来选择发行窗口,比如如果突遭市场下跌,发行人就可以考虑是否延期发行,以获得更好的收益,上述投行人士解释说。

  证监会还要求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创造条件,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
(责任编辑:刘玉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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