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日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下发了“关于换发《公有住房租赁证》的通知”,该通知表示:我市《公有住房租赁证》从2004年7月1日换发至今,绝大多数租期(5年)已满。为规范公有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该局决定换发新的《公有住房租赁证》。
记者昨天从负责此次全市换发《公有住房租赁证》工作的大连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获悉,市民换证要到房屋的产权单位办理,一般要求在年底前办完。
记者了解到,此次换发的《公有住房租赁证》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统一印制,自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公有住房租赁证》正本32开,采用咖啡套色封皮,由承租人持有。同时增加了《公有住房租赁证》副本,8开双面,由房屋所有权单位持有。《公有住房租赁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到2010年6月30日租期已满的《公有住房租赁证》,须换发新的《公有住房租赁证》。原签订租赁合同期限未满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自愿,可以更换新的《公有住房租赁证》;也可以使用原有的《公有住房租赁证》,待租赁期满后,再换发新的《公有住房租赁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按大房局发[1999]44号文件中“附:《公有住房租赁证》填写说明”要求填写。
由于此次换证也涉及一些厂矿等企、事业单位的自管房,昨天,受我市有关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企、事业单位自管房换证的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下列几种情况,应考虑更换新证:1.物业公司由自己经租管理公有住房,属于自管房单位的;2.民营物业、房地产经营等企业接管原公有住房产权单位的公有住房,参照公房管理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出售或出售剩余的商品住房产权交给所属物业公司,且已由其办理产权,参照公房管理的。 (来源: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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