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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将跻身新股询价队伍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10月15日01:50
  证券业协会通知单个IPO保荐机构可自主推荐20个询价对象

  ⊙记者 马婧妤

  私募基金从此可以与公募基金一样,参与新股的询价及网下配售。

  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工作的组成部分,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向各保荐机构下发《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荐机构可自主推荐部分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承做的IPO项目,通常单次推荐询价对象不超过20个,IPO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时,推荐数量可增至不超过40个。每个询价对象指定一个网下配售对象。

  据了解,机构投资者包括目前市场上的私募基金。

  按照《通知》,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针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审核决策机制,明确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以及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督导措施等。推荐标准应至少包括最低注册资本、资产管理规模、专业技能、投资经验、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等指标。

  保荐机构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优先考虑投资能力强、研究水平突出、资质过硬且具有长期持股投资偏好的机构投资者;就单个新股发行项目,还可优先选择与发行人存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推荐类询价对象。

  《通知》明确,保荐机构向协会首次报备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前,应先向协会书面报备公司内部的询价对象推荐规则; 将推荐名单在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时,还应当提交登记备案报告,说明公司酝酿确定推荐名单的基本过程及有关备案信息。

  首次报备询价对象名单之后,保荐机构可针对每个IPO项目,对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进行调整,且每次至多调整10个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另外,当单个新股发行项目的股票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时,保荐机构可提前向协会书面申请适当增加询价对象推荐数量,推荐数量可至多增加为40个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指定1个网下配售对象。

  明确权力的同时,《通知》也规定了保荐机构对所推荐询价对象的义务:保荐机构推荐的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在开展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过程中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询价对象及保荐机构均将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各保荐机构对询价对象推荐规则的制订工作将于10月20日前向协会报备,此后询价对象推荐名单的确定和首次登记备案工作也将正式展开。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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