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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门”企业的利益跷跷板 责任缺失需反思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2010年10月15日08:49
  紫金矿业“环保门”到这里或许会告一段落。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起因责任缺失引发的“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为中国所有大企业、大品牌敲响了警钟,企业作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单位个体,更需要将社会责任时刻铭记于心。而如何让同样的悲剧不会再重演,不仅需要企业进行 反思和树立责任感,也有必要研究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制。

  今年7月初,当一场洪水洗礼出紫金矿业多年的“隐疾”之后,紫金矿业就再也无法回避人们关注的视线。

  就在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紫金矿业也终于因这场“天灾人祸”而得到了惩罚。8日,紫金矿业发布了《关于受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的公告》。报告指出,针对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福建省环保厅决定对紫金山金铜矿罚款956.31万元。这一“天价罚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处罚数额最高的一次环境执法行动,因此,被市场人士称为这是我国环境执法的里程碑。

  然而,罚款并非最终目的,相信无论罚多少款也无法弥补这一重大水污染事故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如何使同样的悲剧不再重演?这当中,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值得反思。

  “天价罚单”反被当成利好?

  10月8日,国庆长假之后,遭遇环保门的紫金矿业终于收到罚款通知。针对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渗漏造成汀江重大水污染事故,福建省环保厅决定对紫金山金铜矿罚款956.31万元。

  出人意料的是,这近千万的罚款却未阻止投资者对紫金股票的追捧,其股价未跌反被视为了重大利好。8日开盘,也就是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紫金矿业大幅高开5.36%,开盘后6分钟就被巨量买单封涨停,直到收盘仍有5955万股买单封于涨停板。

  这一出乎预料的局面,让多数人瞠目结舌。对此,有分析人士认为,客观来说,国庆长假期间,国际黄金价格的上涨对于紫金矿业的股价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不过,从8日山东黄金中金黄金并未封涨停的走势来看,紫金矿业强势封涨停显然不仅仅是因为国际金价上涨的缘故。

  根据有关机构研究报告显示,在国际金价上涨对黄金股的影响排名中,紫金矿业位居中金黄金和山东黄金之后。所以,紫金矿业的强势涨停显然另有原因。

  业内人士认为,很明显,“罚单”被当成了利好。

  究其原因,业内人士认为,其主要原因就是“罚单”太轻,所谓“天价罚单”并非真正的“天价”,就罚款金额而言,其实只是微不足道的毛毛细雨。对于紫金矿业而言,这样的“天价罚单”确实足以对其构成“利好”。

  “因为前些阶段有关紫金矿业在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利空不断,大家也就预期它可能会受到有关方面的处罚,现在罚单开出是不到1000万,这对紫金矿业这样的大企业来说数量并不是很大,也就出现了利空出尽变利多的效应,成为影响到当天股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位业内人士直言。

  这从一组数据中可以得到有力的推论。根据紫金矿业发布的《关于受到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的公告》,福建调查组认定今年7月紫金矿业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187.71万元。但对紫金矿业的罚款却只有956.31万元。这一罚单与紫金矿业污染门事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明显不符。

  业内人士表示,这就难怪市场会将此“罚单”视为“重大利好”,实际上就连紫金矿业对这张罚单也是坦然接受,主动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将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但值得回味的是,就在7月12日紫金矿业停牌的同一天,此前在美国墨西哥湾造成了“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世界石油巨头英国石油公司(BP)宣布,正在商讨出售总值约120亿美元的资产给美国阿帕奇石油公司,以弥补因墨西哥湾漏油事件造成的损失。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要求BP出资200亿美元建立赔偿基金。

  业内专家认为,同样是资源行业的上市公司“巨无霸”,同样造成了无可挽回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但在事情的处理上却体现出了不同的担当。

  责任的缺失需反思

  尽管紫金矿业承诺,将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依照事故调查结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但在业内人士看来,对于责任缺失导致的重大损害赔偿不应该仅仅停留在事后补救上,而需认真反思并检讨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该具备怎样的社会责任感。

  日前,网络上流传着一份关于中国企业家公众形象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因为7月初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紫金矿业被评为2010年度最不具社会责任的企业。

  如今回顾当时的一切,仍然心有余悸。

  2010年7月3日,紫金山铜矿湿法冶炼厂污水池发生渗漏,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9100立方米废水排进汀江流域,沿岸及水库的养殖业遭受灭顶之灾、约400万斤鱼被毒死,当地居民不敢饮用自来水,靠买瓶装水生活……

  然而,紫金矿业却在7月12日才发布了公告,瞒报长达9天。面对质疑,公司给出的答案是“维稳”需要。

  此举不仅给社会和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紫金矿业的诚信和社会形象也受到空前重创。紫金矿业承认这是企业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危机和忧患意识不足,未能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

  但不管事后如何“圆场”,企业如何履行社会责任的反思还是理所当然的被拉到了舆论的最高端。

  其实,在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中有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除此之外,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引导企业树立现代经营理念,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2008年初,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这些政策措施反映了全社会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殷切期望和广泛要求。

  而针对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也有明确规定。早在2006年9月,深交所就颁布实施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上市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并倡导上市公司发布自我评估的社会责任报告。2008年,上交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的通知》,其中的一个创新是提出了“每股社会贡献值”的概念,试图将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程度进行量化,便于比较和投资。上交所去年正式发布上证社会责任指数,为投资者提供体现社会主题的投资标的,推广社会责任投资理念。

  尽管针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在我国立法中多次体现,但诸如环境污染、“毒”奶粉、“黑心”煤矿等企业侵害消费者利益、劳动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加强企业责任感需法制配合

  紫金矿业“环保门”到这里或许会告一段落。但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起因责任缺失引发的“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既是紫金矿业股东的一次涅槃重生,也为中国所有大企业、大品牌敲响了警钟,企业作为社会生活最重要的单位个体,更需要将社会责任时刻铭记于心。

  而如何让同样的悲剧不会再重演,不仅需要企业进行反思和树立责任感,也有必要研究如何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制。

  业内专家认为,要求企业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首先就应该从守法做起,把自己的基本面做好。无可厚非的是,企业的核心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现代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对诸多方面是不可避免的,于是公众就期待企业对更多的环节负责,这样也就超出了它原本狭义上的企业责任的部分,从而被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而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触犯了很多方面的利益,环境、社区、股民、投资者等,如果相关信息披露及时,不仅可以减少普通股民的损失,而且能在第一时间更好地对这一事件从各个环节加以妥善处置。专家认为,这样一种信息披露制度的匮乏,甚至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恰恰是全社会应该深刻思考并检讨的。

  如何用法律法制来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华哲曾撰文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就是在法律规范的层面研究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并将企业应该承担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具体化为明示的法律规范。

  任华哲教授表示,综观我国现行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分散在企业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中,很多规范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力。他认为,法律必须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以及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后果,否则无法起到指引、评价、强制、教育的作用。

  业内人士认为,一个企业,只有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方能成为高贵的企业家、高贵的高管与高贵的企业,富而不贵的公司不可能基业常青。履行社会责任不仅依赖于外部治理中的相关法律与制度的完善,同时也依赖于上市公司内部社会责任意识的树立以及相关的组织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本报记者 童芬芬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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