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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文凭”职员不需退补偿金(图)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作者:聂奇文
2010年10月19日03:07

  漫画:杨兆恩

  

  朱某获聘凤岗某电子厂总经理助理7个月后,该厂以不称职为由辞退朱某,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不久,该厂却以朱某提供假本科文凭为由要求朱某退回补偿金,一场纠纷诉至法院。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于该厂无法提供当时招聘此岗位时要求出具本科文凭的证明,法院不支持厂方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9年6月,朱某被凤岗某电子厂聘为总经理助理,月薪7000元。后该电子厂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电子厂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90元及代通知金7000元。尔后,电子厂以朱某应聘时提供假本科文凭骗取总经理助理一职及高薪为由,要求朱某退回多得的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电子厂称当时招聘总经理助理一职的条件是需具有企业管理专业本科文凭,但该厂不能提供招聘广告等相关证据;朱某提交假本科文凭不能否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性。且朱某入职时双方已约定了月薪7000元,并按约定履行近7个多月之久,电子厂一直未提出异议。因此,电子厂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有律师分析,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该电子厂在招聘总经理助理一职时,是否要求应聘者具有本科文凭;厂方不能就此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材料,必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自然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在进行招聘时应有完善的招聘制度,并注重对相关招聘资料的保存、整理,避免日后发生诉讼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责任编辑:姜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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