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起草《不动产征收征用管理法(立法建议稿)》,呼吁通过人大立法,而不是国务院制定条例的来解决不动产征收征用问题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工作已费时三年,尚未出台——即使这一法规能出台,也因其立法层次所限,无法解决目前的不动产征收征用引起的社会矛盾加剧的问题。”10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不动产征收征用管理法》立法研讨会”上,曾代理宜黄拆迁自焚案的律师王才亮建言:全国人大应尽快将《不动产征收征用管理法》列入立法计划,解决这一领域的法律急需。
据与会学者介绍,自2007年《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旧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与《物权法》精神相悖理,其合法性屡遭质疑。其时,全国人大曾授权国务院法制办依据《物权法》起草新的行政法规,但时隔三年,法规依然难产。
“对待拆迁问题,要像对待地震和雪灾一样,让我们慢慢感到一种制度的安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认为:现行拆迁条例违反《立法法》精神。2007年《物权法》已明确对征收征用做出规制,而按照《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而不能仅靠行政法规。
龙卫球呼吁:国务院应放弃修改行政法规,改让人大去制定法律。“人大应该立即行动起来,行使《立法法》赋予的职责。”
18日的研讨会上,法学界人士还就我国首部《不动产征收征用管理法(立法建议稿)》(下称《建议稿》)展开讨论。这份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研究中心、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共同起草的《建议稿》,共57条,分“总则”、“不动产征收征用权限”、“不动产征收征用程序”、“补偿”、“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
针对此前讨论热烈的“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征收程序”、“司法救济”等问题,《建议稿》均给出耳目一新的答案。
对于“何种情况和可启动征收”,《建议稿》在国家原有的征收二要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的基础上,提出第三个要件:“无其他方法替代的情况下”,旨在防止“征收”和“公共利益”被滥用。
对“何为公共利益”,《建议稿》作出排除性的界定——“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所能享有的利益”,即:凡为特定的人群所能享有的利益或是能获得商业利益的,均不得视为公共利益。
此外,该《建议稿》还对包括听证、论证等征收程序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建言提高征收引发纠纷案件的审级,将征收纠纷案件一审提升由中级法院审理。
针对该《建议稿》,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表示:以人大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征收征用非常必要,他建议在《建议稿》中明确“谁征收谁补偿”的原则,以遏制现实中常出现的“政府征收、开发商补偿”现象。此外,他认为:公共利益的界定,必须要经过一个公共决策的程序,让公众参加,“光用列举的办法是没法解决的”。
据参与起草《建议稿》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透露,此次研讨会上各界提出的意见将会吸收进《建议稿》,随后,《建议稿》将由全国律协或人大代表议案的形式,提交全国人大,以期尽快列入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