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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蹲点”花旗严控个人无担保贷款资金流向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10月19日22:49
  本报记者 丁玉萍 北京报道

  十一假期后,花旗、渣打等外资银行曾大力推广的个人无担保贷款业务骤然收紧。

  某外资行的消息人士透露,十一以后,银监会派专人进驻花旗银行,针对个人无担保贷款的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现场检查,主要是监测此类贷款的资金流向,提高受托支付要求。“银监会针对一项具体业务`蹲点`检查,实属罕见。”他说。

  风险监测力度的加大,表明外资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的迅速扩张已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监管层可能担心,由于小额信用贷款难以进行贷后跟踪,信贷资金会流向股市、楼市等投资领域。

  突击检查

  渣打与花旗两大外资行的个人无担保贷款政策近期悄悄发生了一些变化。

  以渣打银行的“现贷派”产品为例,在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客户标准、发放方式等方面均做了调整:贷款期限从最长四年缩短为三年;贷款上限从50万降低为30万;申请贷款的客户月收入从税前3000元提高到5000元。

  其中变化最大的则是贷款支付方式。渣打银行一位客户经理表示,该行目前要求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部分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20万以上的必须全部受托支付。

  而十一节前,贷款金额30万以上须受托支付;20万以上30万以下的,根据客户意愿,部分采用受托支付部分直接发放;20万以下的不作要求,可发放现金。

  “受托支付的门槛从20万缩减到10万,对业务需求的影响很大,因为申请额度较高的客户大多都有现金发放的要求。外资行个人无担保贷款最大的优势就是现金发放、审批速度快以及远高于信用卡提现的额度。”渣打银行一客户经理表示。

  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也类似。“十一”后,花旗要求个人消费贷款额度在7.5万以上的必须全部或者部分采用受托支付的提款方式。一位银行客户还告诉记者,“向花旗申请个贷,以前告诉我最多可贷30万,如今只能贷月收入的5到8倍,以我的情况计算下来也就10万左右。”

  外资行产品策略的调整跟监管层正在重点检查个人无担保贷款的资金流向有关。前述消息人士透露,十一以后,银监会派专人进驻花旗银行,工作时间与花旗员工一致,检查个人无担保贷款的资金流向情况,尤其对“受托支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该消息人士称,银监会此举并非针对花旗银行而来。目前市场上提供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无担保贷款主要是渣打银行的“现贷派”与花旗银行的“幸福时贷”。“银监会选择了花旗作为样本开展现场检查,也对其他外资行的信用贷款风险起警示作用,不排除未来还会继续检查其他行。”

  针对监管层的突击检查,一些对市场风向及监管政策敏锐的外资行迅速在产品策略上做出了调整。上述人士表示,“这既是顺应监管要求,也是外资行自身风险控制体系的要求。”

  为了推广受托支付,渣打银行可提供三档优惠利率:客户授权银行将贷款金额的90%采用受托支付的,利率7折优惠;80%受托支付的,利率打8折;授权银行任意金额受托支付的,利率9折。活动期限为10月1日至11月21日。

  严格“受托支付”

  个人无担保贷款属于个人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自2008年在中国推出以来,外资行个人无担保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渣打银行某人士透露,“仅北京市场一个月可以发放3000万。”而这个数据在半年前还是1500万。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人士分析,尽管个人信用贷款利率很高,但在消费经济发达的大城市,这类贷款需求其实是刚性需求,规模很大,而由于供给很少,给外资行创造了机会。“加上风险控制体系更完善,技术先进,外资行在信用贷款方面竞争力突出。”他说。

  个人信用贷款的盈利可观,年化利息基本在10%以上。如花旗银行“幸福时贷”的贷款利率以8.8%为基准,上下浮动15%;渣打银行则采用固定利率,根据贷款期限划分为6个月-1年期为7.9%,1年-2年为8.9%,3年-4年则为9.9%。

  上述外资行消息人士表示,监管层在这类业务大举扩张之前适时出手,可防止该类产品因扩张过快而积累风险。而强化贷款资金流向的管理,则与当前进一步收紧的房地产政策有关,防止信贷资金借个人信用贷款流入股市、楼市。

  按照相关监管规定,个人信用贷款仅能用作装修、旅游、购买商品等消费用途,不得用于买房、股票等权益性投资。银监会今年2月颁布并实施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要求,个人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受托支付。

  不过,由于银行多以贷款人提交消费发票的方式来验证个人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而客户提供一张伪造的消费证明并不困难,因而容易存在监管漏洞。何况,就算存在坏账风险,银行也通过高利率冲销了损失。 上述外资行人士认为,由于贷款流程高度细分,贷前、贷中、贷后各司其职,各自为阵,为了完成各自的考核目标,多数人对客户真实的贷款需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还会帮客户规避贷后管理,产生寻租行为。

  “监管层通过受托支付这一直接的监管利器,严控资金流向,切实可行,很有必要。这种做法体现了贷后资金监管已经延伸到了高收益的信用贷款领域,因而不排除外资行的其他信用贷款业务,如中小企业无担保贷款未来也会做出调整。”他指出。
(责任编辑: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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