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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发布公告解答如何领取02年债券付息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21日13:37
  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2年10月28日发行的2002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五年期品种已于2007年10月28日到期并按时足额兑付,十五年期债券品种将于2010年10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 期间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和/或本金,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2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2中移(5),代码120202(5年期品种)02中移(15),代码120203(15年期品种)

  3、发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80亿元,分为5年期及15年期两个品种,其中5年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30亿元,15年期债券发行金额为人民币5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调

  [2002]1756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3.5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1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0%,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均为单利计息,不计逾期利息与复利

  8、计息期限:本期5年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07年10月27日;本期15年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17年10月27日

  9、付息日:本期5年期债券付息日为2003年至2007年每年的10月28日;本期15年期债券付息日为2003年至2017年每年的10月28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5年期债券兑付日为2007年10月28日;本期15年期债券兑付日为2017年10月28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AAA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为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3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于2006年3月28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9年10月28日至2010年10月2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15年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5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10月26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10月27日。截止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1)集中付息:自2010年10月28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本期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

  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2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发行章程》、《2002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配售发行公告》以及《2002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02中移(15)”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将协助相关非居民企业缴纳上述企业所得税,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止债权登记日(定义见上文)收市后持有“02中移(15)”的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应纳税款划至发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用途请填写“02中移(15)债纳税款”,由发行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划出后,请尽快与发行人确认。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粤秀支行

  账户号码:3602015019100888823

  账户名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10)52686688转2073、13802881580

  传真:(010)66007678

  邮寄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29楼(510623)

  2、请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将附件表格《“02中移(15)”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等一并送交给发行人。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

  行了纳税申报,在本期债券付息日起7个工作日内,除提供上述第2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纳税依据),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的代扣代缴。所有QFII等非居民企业应提供的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4、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

  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11号广东全球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龙

  联系人:陈珊

  联系电话:13802881580

  邮政编码:510623

  网址:https://www.gd.chinamobile.com

  2、主承销商:

  1)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李昀轶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吴磊

  联系电话:010-84682527

  邮政编码:100004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4、其他负责付息和兑付工作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s://www.chinabond.com.cn

  https://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表:

  “02中移(15)”付息事宜之QFII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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