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买房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如果你在购房、租房、投资、装修、买建材等房地产方面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告诉我们,本报将派专人负责解答你们的疑问,为你提供帮助,选择典型事件进行深入采访、见报,并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解决。整个过程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欢迎致电或电邮。
近日,信息时报“楼事热线”接到市民王先生的来电。他于8月份通过中介向本市的林女士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他查验了林女士的房产证,该房产确实为林女士所有。房产证显示林女士于去年购得该房产。在支付了全部房款后在房产局办理过户期间,却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
原来,林女士的丈夫以该房产是其与林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林女士出售此套房产并未经他同意为由,要求法院认定林女士擅自处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对此,王先生很苦恼,他不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报采访了佛山房地产法律专家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刘峰律师。
律师说法:房产系共同财产但买卖合同有效
刘峰律师认为,该房产为林女士婚后购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女士出卖此套房屋的行为性质确为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但鉴于房产证上只有林女士一人的名字,王先生则可以通过民法理论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产。
刘峰律师表示,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公示手段,作为买方可以信赖这种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来做出相应的民事行为。换句话说,除非林女士的丈夫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明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买方可以善意取得该房产。
(责任编辑:姜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