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态, 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作出了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其中,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等10种情形,将被认定为股指期货异常交易。指引从2010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
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以来,中金所按照中国证监会“高标准、稳起步、严监管”的要求,严格履行一线监管职责,积极探索监管创新。整体看,股指期货市场运作规范,监管严格,投资者理性参与,市场运行平稳健康。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股指期货市场规范运作水平,中金所最近下发《指引》,专门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进一步严格规范。
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异常行为,主要体现为交易委托、价格、频率等方面存在异常之处,比如撤单申报过于频密、申报价格过度偏离等。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相比,异常交易行为情节相对轻微,通常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异常交易行为也未违反交易所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者虽然涉嫌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但属于情节较为轻微的情形。尽管如此,考虑到部分异常交易行为有可能被利用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和制止,有可能发展成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价格操纵等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金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尝试将监管关口由违规行为监管前移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进一步收紧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从而更加充分的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优势,减少、避免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对于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将违规行为的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对于构成违反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的行为,交易所严肃处理,采取纪律处分措施,追究相关机构及人员的责任;对于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交易所将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同时,通过实施监管关口前移,强化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责任,形成合力,共同构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的自律监管体系,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及时完善监管规则,提升监管效果,中金所总结监管经验,结合股指期货上市交易以来异常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制定并颁布了《指引》,对股指期货异常交易的表现形态和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指引》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界定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指引》第五条列举了九种较为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其中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是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第(六)项“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过度投机这种非理性炒作行为;第(七)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分仓等规避交易所监管的行为;第(八)项“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第(九)项“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中的异常交易行为,是为了防范以程序化交易等为手段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与交易所现行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相比,《指引》收紧了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指引》侧重从客观行为描述的角度,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形态进行规定,同时对《违规违约管理办法》中违规行为的主观要件和结果要件进行了适当简化,以利于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认定和处理。
第二,进一步明确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职责和配合交易所自律监管工作的义务。对期货交易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基本职责,期货公司作为交易所会员,是交易所自律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由会员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有利于发挥会员接近客户和了解客户的优势,提升自律管理效果。《指引》对会员履行客户交易行为合法合规性管理和配合交易所市场监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会员应当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密切关注客户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及时发现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积极、有效地配合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地传达交易所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共同维护好期货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进一步丰富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措施,强化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为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提升监管效果,《指引》强化了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的监管措施。《指引》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会员出现未尽职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会员管理办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指引》是交易所业务规则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指引》的发布,细化了监管标准,完善了交易所的监管业务规则体系,进一步提高了交易所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和制度化程度。通过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及时处理,通过调动会员管理客户交易行为的主动性,有利于将违法违规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下一步,中金所将加强对会员的培训与指导,强化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与监管,牢固树立强势监管态势,努力建设一个规范透明、严格监管的股指期货市场。
中金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期货交易出现异常情形的,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者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可以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一)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信息或者书面决定;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本指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指引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