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22日电(记者潘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2日发布《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表现形态、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作出规定。大量多次自买自卖等9种情形被中金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股指期货交易中的异常行为,主要体现为交易委托、价格、频率等方面存在异常之处,比如撤单申报过于频密、申报价格过度偏离等。与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相比,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一般情况下也未违反交易所的《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业务规则,或者虽然涉嫌违反,但情节较为轻微。
中金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异常交易行为有可能被利用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手段,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和制止,有可能发展成为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甚至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价格操纵等性质和后果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按照证监会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确保股指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中金所尝试将监管关口由违规行为监管“前移”到异常交易行为监管,通过出台《指引》进一步收紧对期货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
据了解,《指引》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进行了界定,并列举了9种较为典型的异常交易行为,以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发展为洗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等典型的市场操纵行为,防范过度投机的非理性炒作行为,防范分仓等规避交易所监管的行为,防范以高买低卖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以及防范以程序化交易等为手段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指引》还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职责和配合交易所自律监管工作的义务,要求会员应当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密切关注客户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及时发现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积极、有效地配合交易所的市场监管工作,及时、准确地传达交易所监管信息和书面决定,共同维护好期货市场正常秩序。
与此同时,《指引》强化了交易所对客户和会员的监管措施。《指引》规定,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会员出现未尽职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减少会员分类评价分值的自律监管建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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