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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中心 > 公司报道 > 要闻快报 > 乳业暗战-蒙牛伊利圣元 > 蒙牛伊利"陷害门"最新进展

蒙牛与伊利之战看似“陷害门”实为“罗生门”

来源:新华网
2010年10月22日17:44
蒙牛与伊利之战暴露出不少大企业竞争心态失调

  进入10月以来,国内商界忽然风起云涌、硝烟四起。

  先是腾讯与奇虎两家互联网企业因“QQ”的“隐私”问题大打出手,尚未辨明是非、分出胜负,蒙牛和伊利这两家中国乳业巨头之间又粉墨登场爆出了“陷害门”事件。

  蒙牛、伊利、腾讯、奇虎……这些都是行业内呼风唤雨的大佬,是“明星企业”,是什么让这些代表着中国企业形象的巨头们撕破脸皮、赤膊上阵?为什么在当下这个时代、这种级别的企业间,“互殴”的形式还停留在互泼脏水的原始阶段?

  根本原因当然是商业利益,根本目的当然是打击竞争对手。但是——

  人们有理由怀疑:一家在对待竞争对手时敢于无所不用其极的企业,如何保证它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乳业巨头“诽谤门”今晨再度升级

  蒙牛爆料反击:8年前遭伊利“毒手”

  蒙牛陷入“诽谤门”事件再爆新内幕。22日凌晨,蒙牛集团再次向羊城晚报发来一份声明,其中就“安勇事件”做了说明。与此同时还旧事重提,将2003年发生的“未晚事件”的细节一一公布,伊利集团曾花费超过590万元,雇佣公关公司对蒙牛进行新闻攻击。

  蒙牛在该份声明中踢爆了八年前的一桩往事。“2003年到2004年间,伊利集团曾花费超过590万元,雇佣公关公司对我公司进行新闻攻击”。据其称,该次事件由当时伊利集团液态奶的主要负责人主谋并亲自操作,事发后郑俊怀(伊利集团前董事长)当年保过他,郑和他两人产生矛盾后,郑曾拿着有关材料控告过他。“未晚事件的案子至今未撤,仍悬在那里……希望这次全国整顿行业不正当竞争之际将此案一并解决”。

  蒙牛在声明中指,2003年到2004年间伊利集团委托其合作公司北京未晚品牌(国际)传播机构(简称“未晚”),采取收买媒体等方式,广泛制造并传播蒙牛负面信息。“经公安机关查实,在所实施的五次行动中,双方共签署合同款总额592.17万元,在全国11个省会城市的平面媒体及网络发表诋毁蒙牛乳业文章上百篇。事发后,"未晚"总经理杨××等三人被刑事拘留。”

  声明中还表示,在公安机关查获的多份伊利集团与该机构签署的合同中,其中的一份合同里双方约定,伊利集团付给后者444.3万元,用以实施所谓的“伊利集团号外行动整合公关传播”。呼和浩特和北京多地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所谓的“伊利集团号外行动整合公关传播”中,共有六次行动方案(五次执行,一次未执行),合用总额高达592.17万元。

  “这六次行动方案明确提出针对蒙牛乳业的打击方针:"擒牛"、"斗牛"、"打牛",最后把"猛牛"变成"病牛"直至"死牛"。其主要手段是,以支付"广告费"的名义购买版面发表诋毁蒙牛的虚假新闻,标题有《蒙牛广告涉嫌欺诈》、《蒙牛现象———皇帝的新装》、《蒙牛暗藏危机,战略缺失、核心能力不足》、《高速扩张引专家质疑央视"标王"蒙牛面临三大难题》等”。

  记者看到,蒙牛发来的声明中附上了四个附件,分别是“伊利集团号外行动整合公关传播”合同书电子版、“号外行动”之一公关方案、“雷霆行动”公关传播效果评估报告以及伊利与未晚签订的公关代理合同书。不过,截至记者发稿时,伊利方面仍未就蒙牛声明中提及的“未晚事件”向羊城晚报作出评价或回应。记者黄海云

  一名蒙牛员工被捕

  警方认定:攻击伊利是员工个人行为

  21日,内蒙古警方就伊利、蒙牛恶意竞争纠纷发出通报,称已基本破案。警方表示,攻击伊利“QQ星”案件系安勇等人个人行为,与蒙牛公司没有关系。

  呼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副局长刘江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目前已初步查明案情,抓捕犯罪嫌疑人4名,其中包括一名蒙牛员工安勇。安勇等人的作案动机是针对伊利产品“QQ星”,炒作鱼油话题,属于个人行为,与蒙牛公司没有关系。他是蒙牛乳业儿童奶项目负责人,其行为与其负责的产品有关。他还确认了其余嫌疑人的身份,分别是北京博思智奇公关顾问有限公司赵宁、郝历平、马野等三人。

  21日,蒙牛“诽谤门”主角之一的圣元公司再发声明,称获知消息后感到非常震惊,呼吁政府深入调查,早日查清真相。声明表示,圣元无辜被卷入奶粉“性早熟”事件,对企业已经造成了巨大伤害。如果“性早熟”事件幕后确有黑手,这种“通过诋毁行业伙伴换取自身利益的行为有损企业自身形象,有损行业整体形象,有损中国制造的形象,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律师说法:

  攻击行为是单位职务行为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认为,蒙牛高层表示安勇是蒙牛公司一名项目经理,他雇佣公关公司发帖攻击其他公司的行为是其个人所为,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首先,该员工确实在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其次,从该员工实施攻击的内容来看,他并非以个人身份来攻击某一个人,而是攻击一个单位(企业),这一攻击行为和他的职务关系有紧密联系。再次,在实施这一攻击行为之后,最大的获益者是该员工的单位而非其个人。从以上三点来看,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认定该员工的攻击行为是单位的职务行为,加害企业不能够撇清责任。

  记者 黄海云 吴江 制图:戈凡 蔡红 陈炜 陈日升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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