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则按成本价销售,不获得利润
【财新网】(记者 张旭升)10月15日开始,江苏省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利润将不能超过开发建设成本的3%,而市、县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则按成本价销售,不获得利润。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修订出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做出了以上规定。
《办法》明确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建设经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收费,无下限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收取等优惠政策措施,。
《办法》还规定,经适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和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费用等5种费用不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