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四审稿”)。四审稿规定取消三审稿中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相关条文,并规定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
■养老保险
取消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此前三审稿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四审稿中,删去了“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
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应当允许按照“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原则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经研究后提出,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在积极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在许多地方开始实施,一些地方(如北京)已经采取这种转移接续办法,效果是好的。
(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针对企业员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针对城市失业和无业人员;目前在北京等一些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合二为一)
北京做法成为典型实例
昨天,在全国人大《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的参阅资料中,援引了北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情况作为典型实例。
据介绍,在国家层面只有原则规定的情况下,本市率先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双向”衔接机制。具体而言,在二者中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如果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将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果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则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衔接机制建立后,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既不允许退保,也不允许重复享受。其目的是打通两项养老保险制度,使缴费年限和缴费资金能够互通互用,使参保人经济上不吃亏,又容易达到最低缴费门槛。
异地就医建立结算制度
【规定】 社保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予以规范。同时,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确需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保命钱”不得挪作他用
【规定】 社保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
■社保基金
【解读】 人大代表刘晓武在分组审议时提出,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要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必须加强监督,而目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集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于一身,自己监管自己,这是制度的一个极大隐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审议过程中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目前社保基金累计结算数额较大,又比较分散,为了保障基金安全,应当严格规范,加强监管。
“福祉保障”立法执着演进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福祉保障的法律,素有民生基本大法之称。
昨天,社保法草案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时,距离社会保险法一审已近三年。而自1994年列入国家立法规划算起,它在立法路上已经迂回跋涉了16年。
纵观社保法立法历程,这一福祉保障的演进之路备受关注,也多遇转折。
2007年12月23日,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社会保险立法正式破题。
在此之前,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经颁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的基础性法律。基本法律的缺位,各种规定层级无序、规范分散,导致我国社会保险制度难以定型,缺乏权威性、稳定性,全国各地的制度也不统一。
由此,这部法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牵头、起草,几经争议、论证,最终形成一审稿,在多数学者和代表眼中,更像是一个社会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框架。
万众瞩目之下,一审稿不出意外地确定了所有社会群体的多种社保框架。
但由于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一审稿没有给出确定的解决办法,而是通过授权条款,为未来的解决留有空间。
比如,关于个人跨地区流动或者发生职业转换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草案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另一重大问题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一审稿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同样留有空间的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办法。由于争议巨大,此次草案对这个问题并没有明确,只是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保险转移
经过近一年的酝酿,社会保险法草案二次上会审议时,已经开始直面上述空白。
立法者意识到,彼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此情况下,二审稿作出修改,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与之一同迈进的还有社保基金统筹问题。
二审稿中增加规定,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全国人大法律委在此基础上解释,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现全国统筹。
但是,对于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问题仍旧没有解决,由此引发的社会讨论依旧热度不减。
被谅解的遗憾
比起二审稿的部分争议,三审稿的出世则伴随着掌声。后者在社保基金监督、社保费统一征收方面有显著进步。
比如,三审稿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它终结了长久以来,社保部门与税务部门社保费的双重征收局面,因而被称为“一大进步”。
但其条文的后半句“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让包括常委会委员在内的许多人士大呼“不解渴”。而对于社会保险费到底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还是应当由税务部门征收,这一问题在代表和委员间也意见不一。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是社会保险立法应该解决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在前两稿的基础上充实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但在重大制度方面的授权性条款仍然过多。
比如,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依然等待“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或“由国务院规定”。再如,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也将由国务院规定。
这些遗憾一直保留到此次四审稿。
昨天下午,常委会委员吴晓灵在分组审议时表示谅解,“本法之所以有很多地方授权国务院做,是因为有些事情把握不准,恐怕变成法律后不好修改。”因此,吴晓灵建议,如果通过四审稿,应该让国务院的配套法规尽快出台,并同时提交现行的办法。
与此同时,吴晓灵表示担忧,“十二五”期间,应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全国统筹,集中精力把社会保险的缺口尽快弄清楚、弥补上,“否则全国统筹的成本会越来越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也对上述遗憾有所解释:考虑到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完善,立法要给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草案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介绍,目前存在异地就医难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异地就医难以报销医疗费,影响了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予以规范。[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