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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草案不妨更人性化些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叶祝颐
2010年10月27日06:42

  据报道,近日《社会保险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进行四审。草案将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或可以一次性领取修改为只能按月领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我们看到,这次的草案较之前有了不小的进步。

  继全国统一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以后,《社会保险法》草案四审稿拟规定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并且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然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对于异地就医参保人与打工者来说,是一个大好消息。这有效保障了参保人的利益。

  但同时,笔者也期待,养老保险新法规在考虑问题时,能更全面些,更人性化些。

  就拿异地就医来说吧。建立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可以给探亲访友、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异地就医提供便利,但医保资金并未实现全国统筹,各地医保政策不尽相同,要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制度,公民参保地与就医地之间医保报销制度如何衔接,还需要一揽子制度安排,并督促地方医保部门认真履行责任。

  还有,将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或可以一次性领取,修改为只能按月领取。因为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金,除了拿回个人账户里的钱,单位代为缴纳的保险费都被社保部门“充公”,对于参保人来说,享受不到社保政策的好处,因此四审草案的规定其出发点是善意的。但换个角度看,这一新修改的人性化考量不足。比如,有的参保人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较短、身体较差,不愿意接着缴满十五年;或因经济窘迫,没有能力继续缴纳保险费,那么,他们此前的缴费就没有了吗?在我看来,社保新规在充分保证参保人缴费满十五年领取养老金的同时,对于一些年老多病、家庭困难的参保人,应尊重他们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意愿,而且应考虑把单位代为缴纳的部分予以返还。对于年龄偏大、经济确实困难的参保人,应把他们纳入城市或农村低保政策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养老权利。

(责任编辑: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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