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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 国有创投投资中小企业可豁免转持义务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0年10月27日06:52
  财政部26日消息,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等四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已实施国有股转持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或基金直接向财政部提出国有股回拨申请。

  通知明确,未上市中小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上述条件按照国有创投机构和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中证登公司在收到国有股回拨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已转持国有股,由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变更登记到国有创投机构或国有创投引导基金开设的股票账户。

  通知表示,豁免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从事创业投资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早期项目的投资,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

  根据此前规定,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民生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峰认为,中小企业的股权稳定性和可靠性不如成熟的大企业,“剥离”这部分股权有利于降低社保基金的管理难度,缩小社保基金资产值的波动幅度。对于豁免政策对市场的影响,李峰认为,回拨的股份可能在短期内增加市场的减持压力,但由于回拨股份市值不大,对市场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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