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刘某购票后声称为他人购买随后付款,后矢口否认,售票员李某垫付车票款后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票款882元。日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某起诉称:2009年1月14日10点左右,被告刘某到车站说要买去孝感的车票7张,当时原告多位同事都在场。原告为被告打了7张去孝感的车票,共计882元,后在门口递给被告,被告说他是给卖菜的买的,要管卖菜的要钱。原告认为,刘某就住在火车站对面不可能不给钱,被告也声称准备齐了就送来,可事后却并未将此车票款交给原告。于是,原告去找被告索要该票款,但遭对方矢口否认,拒不支付。不得已,原告只得先将此款垫付,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款项88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