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起,商业银行开始推广个人消费信贷,为了多拉贷款完成任务,不少银行轻松放贷,在审批过程中对借款人资信的真实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几年后,那些借贷款造成的呆账、坏账、死账接踵而至。
记者今日获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原副行长李子军,
在3个多月时间里违规放贷近4000万元,给银行造成2300余万元损失,他因此被一中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据悉,这也是法院在贷款潮过后,首度以此罪名对银行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数额巨大
3个多月违法放贷近4000万元
现年54岁的李子军曾经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副行长。
据了解,在他任职期间,正好是银行刚决定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扩大到昌平支行的时候,作为副行长的李子军主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两项业务。
公诉机关指控他的犯罪事实有两笔:2003年9月至12月间,李子军在任职期间,在该行与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孟某、席某等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13笔,共计人民币1855.5万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昌平支行损失1363.8万余元。
2003年9月,李子军在与北京众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合作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向王某、唐某等人发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造成昌平支行损失1006.8万余元。
审批宽松
虚报月薪也能蒙混过关
据了解,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先后颁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
2003年9月,工行进一步明确,银行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审查程序,要求银行的贷款调查员需与借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进行面谈或者到借款人的家庭及单位核实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但是工商银行昌平支行的工作人员却表示,由于在2003年,徐某代表北京众实宏业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众实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子军代表的工商银行昌平支行签订了《汽车贷款消费合作协议》和《房产抵押消费贷款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两家众实公司负责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和首付款方面的确认,并保证贷款资料的真实性。
基于此,银行工作人员仅仅对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即核对身份证等资料是否提交等项目,至于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亲自办理贷款的昌平支行工作人员表示,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她看到众实公司的股东孟某的月收入赫然写着“34万”,在明知此项资料与孟某的真实收入情况相去甚远的情况下,她仍然办理了贷款 而这些,都是报李子军通过的。
在审批过程中,李子军也从未要求银行贷款调查人员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
连锁反应
企业假贷款应对财政危机
按照工商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规定,办理汽车贷款的汽车经销商应该是生产厂家指定的一级代理商或者经生产厂家认定的4S专卖店,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但实际上,众实宏业公司的股东证实,该公司既不是汽车经销商,也不是一级代理商,注册资本仅为150万元,此后追加至816万元,并不符合发放贷款的规定;而众实房地产公司,实际上也是众实宏业公司以汽车消费信贷为名,向银行假贷款以后,注资成立的。
没想到在2003年,两家公司都陷入了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资金紧张这一“燃眉之急”,公司的负责人和股东“策划了”以员工购车买房的名义,向银行假贷款缓解企业危机的策略。
据了解,目前该公司的高层人员,已经因涉嫌合同诈骗和高利转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连累无辜
被冒名员工 身背数十万债务
在向两家众实公司发放了近4000万元的贷款后,该公司逾期未能还款,于是,从2006年开始,工商银行昌平支行将借款人逐一诉至法院,而这些借款人中,既有了解内幕的众实公司的股东,也有直到起诉还被蒙在鼓里的公司员工。
被利用的员工中,包括公司的门卫、保安和司机,本身月收入很少的他们,当初被公司以各种名义要走了身份证和户口本,有的甚至被公司编造在其他公司工作的假身份和职位收入,并被领导要求在一些文件上签字。
到2006年,他们突然被工行昌平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每人归还至少数十万元的贷款。这个时候,他们才知道,原来是公司以他们购车买房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实际上,银行发放的贷款,一分也没有落到他们的手中。
不少员工被起诉后,公司还不让他们出庭应诉,并发给每人5万元作为补偿。
案件判决
法院首判副行长违法放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子军和他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贷款事项,均是经过集体研究并请示了领导,目前的损失不能完全归咎于其个人。并且,李子军也并未从中获取任何好处。
但仅仅没有按照规定核实这一“疏漏”,不仅成就了借款公司的行骗行径,还使得银行和一些被伪造的借款个人蒙受了巨大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子军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发放的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对借款人的真实资信进行核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根据李子军犯罪的性质、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李子军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2万元。
法条链接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确立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案发简述
涉案公司的负责人和股东“策划了”以员工购车买房的名义,向银行假贷款缓解企业危机
涉案公司利用公司门卫、保安和司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编造这些人在公司的职位收入,向银行贷款
银行工作人员仅对借款人资料的完整性进行了审查
银行向涉案公司发放了近4000万元的贷款,该公司逾期未能还款。此后,李子军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浮出水面(记者 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