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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拟规定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个人财产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11月16日13:32

  导读:昨天,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姻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婚前一方贷款购房拟认定为个人财产

  本报讯(记者高健)昨天,最高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的婚姻热门话题——房产、孩子、外遇等全部涉及。

  婚前买房可能属个人

  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还房贷,离婚后,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据有关部门统计,房产归属是“恐婚族”最大担忧,法院调研也发现,房产分割往往是离婚案件判而难了的死结。

  《解释三》对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此外,《解释三》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此规定,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不过有婚姻专家担心,这样规定很容易导致离婚攀升。据了解,日本购房,房贷几乎伴随购房者一生,如果离婚,女方甚至可以获得70%的房产,这样“显失公平”的法律,却能有效约束日本社会家庭稳定。“虽然财产不是平衡家庭的根本所在,但毋庸置疑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因素,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再免除其经济顾虑,有所商榷。”

  女性中止妊娠将不算侵犯男方生育权

  “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

  《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放宽了离婚门槛。

  对此,有法官表态“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但很多不孕妻子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不过,第十条还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给予了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

  相关文章:婚姻法学专家:“小三”或被追究侵犯配偶权

  11月5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在南国热带滨城海口市隆重举行,来自全国各高校从事婚姻家庭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师、婚姻法研究机构专业研究人员、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官和律师等各界专家学者代表130多人出席了会议。

  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从事婚姻家庭法教学和研究的高等院校教师,研究机构专职研究人员,人大、妇联相关工作人员,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实务的法官和律师等130多人与会。

  今年已经80多岁的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教授是1950年中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的见证者,1980年中国修订《婚姻法》的参与者,2001年修改《婚姻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巫昌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60年来,中国的婚姻家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产生了巨大变化。1950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80年,《婚姻法》进行了修订,一个突出贡献是增加了计划生育原则。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重要变化是为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目前,婚内家庭暴力防治、人身权保护、财产权保护等成为热点,不少专家们递交了研究成果,有望促进《婚姻法》更加完善。

  家庭暴力堪称破坏家庭稳定的“杀手”,也是此次年会的热点议题之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相关调研发现,家庭暴力发生率在三分之一左右,其中受伤害者有八成是女性。中宣部、公安部、全国妇联曾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而今,家暴防治有望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破裂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受害者为无法有效惩治配偶和与之通奸的“小三”而苦恼。夏吟兰指出,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热烈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对配偶权的保护尚有所欠缺。随着《婚姻法》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对婚姻不忠实,另一方有望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不受侵害。“第三者”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和与之通奸的“第三者”赔偿其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相关文章:经适房申购户离婚率23% 婚姻因房子而悲剧

  从上周末开始,嘉兴市监察局和建委对今年嘉兴市申请经济适用房的1714户居民在当地媒体上进行了公示。

  不过公示一出,却引来细心网友质疑:1714户申请,竟有近400户为离异,而去年全国的平均离婚率仅为1.85%,莫非有“突击离婚”之嫌?

  申购者有23%的离婚率,网友说,莫非婚姻因房子而“杯具”

  经适房申购公示名单一出,很快就被嘉兴当地一个热门论坛转载,于是就有网友耐心数了一下名单中标明“配偶”一栏的情况,居然发现有395个申请对象填了“离异”或“离婚”。

  随着这一离婚人数占到总数的23%的情况被发现,这个帖子迅速成为网络热帖,不少网友说,没房子的不少都是离婚的,看来房子真是婚姻的基石啊;也有网友猜测,申请名单出现这么高的离婚率,会不会是假离婚来“制造”条件申购呢?还有网友说,无论是没房子离婚,还是离婚为了房子,看来,婚姻都因为房子而“杯具”了。

  住房保障部门释疑,离婚满三年才能被允许申购

  记者随后就网友们的质疑,采访了嘉兴市建委住房保障局住房保障科科长王建华。

  王科长解释说,此次经适房申购对象审核认定过程严格认真,他们对突击离婚者早出了规定来防范,现在要“突击”,根本不能成功。

  “以往嘉兴在经适房申购对象审核时,对申请对象的离异时间的确没有硬性规定,所以可能会出现网友们所说的突击离婚现象。“王科长告诉记者,不过发现这一漏洞之后,2008年就有了新规定,嘉政发[2008]55号、嘉房委[2010]01号文件规定,“离异”的申请者必须是“最近一次离婚满三年”。

  此外,今年经济适用房申请者在申请时,必须向街道和镇各受理中心提供离婚证,受理中心再向法院确认以后,才会认定申购资格。

  “至于为什么今年经济适用房申请者中有这么多离异人士,一方面可能是市民离异后,原来夫妻只有一套房子,所以现在有一方住房困难;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夫妻离婚以后,在离婚时没判到房子的一方经济困难,如今买不起商品房,才会来申购经济适用房。”王建华说。

  相关文章:无过错方向“小三”索赔 应予立法

  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日前召开 专家热议“人身权保护” 律师建议———

  ●热点点击

  今年是婚姻法颁布60周年。近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婚姻法颁布60周年纪念会在海南三亚召开。

  据报道,在年会上,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表示,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讨论“人身权保护”,“小三”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责任,无过错方有望要求过错方与“小三”赔偿其经济和精神损失。

  据了解,按照现行《婚姻法》,原配向“小三”索赔,是无法可依的。

  如配偶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其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但是,向“小三”索赔则没有法律依据,即便起诉到法院,通常也会被驳回。

  那么,如果将“配偶权”写入法律,或增加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无过错一方是否可以追究“小三”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法条是否会成为婚姻家庭的“防护墙”呢?

  为此,记者连线采访了刚在三亚参加完年会的杨晓林律师。

  法律看点

  1.如果受害者可以向“小三”索赔,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哪些证据是法院认可的?

  2.若“小三”违法,被追究侵犯配偶权责任,那么受害者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3.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问题如何解决?

  ●律师解读

  起诉“小三”维权尚无法可依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专业律师杨晓林表示,设立“配偶权”目前仍局限于学术探讨范围。

  第三者侵犯配偶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这一点虽然从法理上不应质疑,但还未被提上立法并予以实施的计划日程。

  由于第三者是否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在立法上尚未明确,导致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不受理不支持无过错方告第三者的案件。

  但在现实司法审判实践中已有判例,这就说明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妨碍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三者索赔,以个案推动立法。

  照片、电邮、通话记录都是证据

  杨律师认为,如果当事人起诉,应提出证据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里界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可“持续、稳定”究竟是多久?最高法院没说。截至目前,各地也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界定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而北京的法院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杨律师说,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明两人关系的照片、信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此外,还需要有当事人在精神上及经济上遭受损失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书等,这样在法庭上才有说服力。

  婚外同居约定补偿

  尚无统一判案尺度

  杨律师说,婚外同居关系约定的补偿问题是目前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征求意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给第三者财产性补偿,但事后又反悔,如果第三者起诉要求兑现承诺是否支持。

  目前比较倾向的意见是,如果同居的第三者要求有配偶者支付补偿,法院不支持;但是有配偶者向第三者按照约定支付补偿后又反悔并要求对方返还的,法院也不予支持。

  但现在各地出现了不少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向第三者主张返还财产的案件,法院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大多予以支持。

  杨律师称,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的现象,有的判决支持返还全部,有的判决只支持返还一半,这方面还需要最高法院尽快统一判案尺度。

  相关文章:广州补充婚姻法规定 夫妻6月起可申请互查财产

  信息时报讯 (记者 李俊彦 实习生 袁建彰 通讯员 穗妇宣) 第二届羊城家庭文化节开幕式昨日在白云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会上举行了《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下称《规定》)颁发仪式,表彰广州市文明家庭等内容。据悉,《规定》将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包括持结婚证夫妻可互查财产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内容。

  在第二届羊城家庭文化节开幕式上,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力为获得2008-2010年度广州市文明家庭等先进典型颁奖,广州市副市长曹鉴燎发表讲话,鼓励全市家庭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广州亚运的各项活动。广州市妇联举行实施新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颁发仪式,《规定》内容在广州市范围内对《婚姻法》中并未详细说明的内容作了补充性说明。

  根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新法还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规定》还加强了对性骚扰的规定,明确禁止以语言、文字、肢体行为、图像、电子信息等方式对女性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职工方有权要求在集体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内容。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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