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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人员实施股权激励需连续从业满两年

来源:保监会
2010年11月18日18:34

  中国保监会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

  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的各种激励行为,督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高风险意识,防范化解风险,依法而稳妥地通过激励行为吸纳专业人才、促进业务发展,更好地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

  《通知》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上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同时,禁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实施激励过程中,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和借款购买保险,以及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或返还不正当利益。

  《通知》要求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实施激励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跟进处置。要严厉打击在实施激励过程中损害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利用激励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及时向社会披露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向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

  关于严格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激励行为的通知

  保监中介〔2010〕1333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监局:

  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激励行为,最大限度地防范化解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近期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内部职工持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能对在本机构连续执业两年以上的销售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不得为快速做大业务规模而随意拓宽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时,不得对激励方案进行欺骗或者误导性宣传,包括夸大或者随意承诺未来上市等不确定性收益;不得诱导销售人员为获得激励而购买自保件、借款买保险等;不得以激励为名向客户赠送股权、返还不正当利益。

  四、各保监局要高度重视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激励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加强监测预警,完善应急预案,及时跟进处置。相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上年度执行本通知的情况。对在激励过程中存在损害被保险人及相关人员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监局要依法从严从重快查快处;对因实施激励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利用激励名义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严厉打击,依法移送;对已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要及时向社会披露,提示公众警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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