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五年有余,当初为了实现股份全流通,非流通股股东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实现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近日,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对1399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统计,除341家是近年上市不存在股改情况外,在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其中包括航民股份、内蒙华电
、宁波海运等至少12家上市公司当初的承诺没有兑现,构成严重违约。“总体上来说,这些未实现承诺的公司包括未按约定向股东分红、未按约定进行资产注入和未完成利润分配的承诺。”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说。
其中,广钢股份是未完成利润分配承诺的公司之一。对于这些股改承诺未兑现的上市公司该如何处理?
业绩连续亏损无利润可分
广钢股份在2006年4月13日实施股改承诺,广钢股份2005年至2007年连续三年,每年的利润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50%。现在承诺到期,全部限售股已解禁,公司2005、2006年、2007年,实际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均为不分配利润。一毛不拔,违反承诺义务。
公开资料显示,广钢股份的基本面早已进入乏善可陈的窘境。除去公司今年第三季度亏损之外,公司过往数年业绩也并不理想。2007年和2009年净利润都只有不足4000万元,2008年金融危机冲击之下更是取得近10亿元的巨亏。
“这几年可分配利润为负数,没的可分,这几年过得比较艰难。”广钢股份证券事务代表对《证券日报》记者说,2006年做出的股改承诺,但是当年公司就亏损2个亿,2007年和2008年也都是亏损的,公司只有在有可分配利润的基础上才能分,不分配是没有办法。
有业内人士指出,承诺人未能兑现承诺,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当初为了使股改方案获得认可并通过,承诺人作出超出其实际能力的承诺,带有一定程度的虚假陈述;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承诺人没有能力或者主观上也不愿意履行全部承诺。
像广钢股份这种情况,张远忠表示,有实现利润但是不分配才算是违约,但是广钢股份连续几年没有可分配的利润,即便有盈利也要先弥补上年的亏损。这算不算违反承诺还值得探讨,但是不排除它为了通过股改方案,作出了超出实际能力的承诺。
股改承诺未兑现需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承诺的股东未能履行承诺的,证券交易所对其进行公开谴责,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采取相关行政监管措施;给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同时,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共同制定并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12条规定:“非流通股股东要严格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作出的承诺,并对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13条要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督导相关当事人履行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义务,对于未能尽到保荐责任的要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有专家据此表示,股改承诺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人一旦违反承诺,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论情况发生何种变化,都必须竭尽全力履行义务,这既是一个考验承诺人诚信原则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上市公司及承诺人形象的问题。
投资者可要求赔偿
如果承诺人违反了承诺,同时也违反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股改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投资者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位不愿意署名的律师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投资者可向各级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投诉,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查处,然后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形,责令、敦促承诺人限期采取一切措施兑现股改承诺。也可请求媒体曝光,或组成维权联盟,促使上市公司兑现承诺;同时可以股东身份致函承诺人要求其履行承诺义务,促使其通过内部安排及时兑现所承诺的各项应尽义务。
此外,投资者可根据承诺人的违约情形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诺人履行承诺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如承诺人的行为经证券监管部门调查,认定构成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的,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如果上市公司未兑现股改承诺的话,证监会和上交所要进行公开谴责,造成股东损失的话要进行一定的赔偿。
“问题是当上市公司不履行承诺的时候,谁去起诉?”张远忠说,按照规定,董事会应该去起诉上市公司,但一般来说,董事会不可能这样做。此外,持有上市公司1%股份,连续持有超过180天的中小股东可以起诉,但对于中小股东来说,起诉的成本很大。
此外,他还指出,证监会和上交所有督促上市公司履行承诺的责任。按照规定,非流通股东作出股改承诺时,要提供担保的,但仍旧出现有些股东作出了承诺,但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这说明高管没有勤勉尽责,中小股东业也可以对公司高管提起诉讼。
“我们将向那些未兑现股改承诺的上市公司发出公开法律意见书,迫使它们兑现承诺,也希望投资者积极维权。”张远忠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