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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干预背后的国企责任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舒圣祥
2010年11月19日08:4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前价格形势,研究部署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政策措施。会议确定了四项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11月18日《京华时报》)

  “必要时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提出,表明中央对于价格普涨下的民生疾苦非常重视。虽然对于何为“必要时”,一些网友提出了质疑和担忧,但这样强调却是必须的,否则价格干预措施可能被滥用。

  某种意义上,公众对于价格干预政策,不应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须知,价格干预不仅非治本之策,而且还是一把“双刃剑”。过滥的价格干预无疑是一种倒退,其副作用与后遗症,早已成为各类经济学教科书上的定论。即使是价格干预,也必须建立在对市场机制认识和尊重的基础上,一旦市场机制的根本遭到破坏,结果必然会由此遁入一种恶性循环。

  对于价格干预政策,笔者以为有必要强调两点:一是垄断国企特别是央企应该承担起主要的社会责任;二是要谨防看起来易于操作的价格干预手段,被地方政府基于政绩需求而急功近利地随意滥用。

  垄断国企的合法性依据本就是“保障国计民生”,那么,在此关乎国计民生的时刻,理当首先由国企站出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方面,持续不断的“油荒”、天然气涨价、自来水涨价、居民用电涨价等必须被及时叫停,并且追究迎风涨价的相关责任;另一方面,像固定电话月租费等不合理的垄断收费项目,应该借此时机进行大范围的清理或取缔;同时,国企上缴国家的红利比例更应该大幅提高,用于补贴弱势群体。

  应该认识到地方政府有滥用价格干预措施的可能,这是一种基于政府自身利益的举动,并非真正基于保障民生的立场。比如有些地方已经出台规定,对小白菜等蔬菜价格进行限定,结果最受伤的不是别人而是菜农。不顾价格上涨的背后缘由与构成因素,仅仅对某种商品价格进行行政限定,看上去似乎很有效,结果却只能是打击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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